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23:19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用食物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要一种功用,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阐明书未就其功用作清晰阐明,这是厂家的职责,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担任。”请问:
一、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践功用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用食物加工机”,但实践上只要一种功用,产品的实践质量情况彻底不契合产品名称标明的质量情况。该产品的出卖系经营者隐秘产品实在信息作虚伪宣扬导致顾客甲误解并购买的诈骗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应当契合下列要求:......(三)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办法标明的质量情况”和《顾客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顾客供给有关产品或许服务的实在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第22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阐明、什物样品或许其他办法标明产品或许服务的质量情况的,应当保证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的实践质量与标明的质量情况相符”的规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运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形成分、功用、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的规则,侵害了顾客甲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一起也危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谁应对该产品担任?
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担任,应由商场先行按照顾客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能够向生产厂家追偿丢失。
由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则:“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形成丢失的,销售者应当补偿丢失:......(三)不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办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销售者按照前款规则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补偿丢失后,归于生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销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顾客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则:“顾客在购买、运用产品时,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补偿。销售者补偿后,归于生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销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职责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许其他销售者追偿。”
这儿应留意的是,顾客甲及其别人并未因该产品所存在的瑕疵遭到人身、产业的危害(这儿产业危害不该包含往复车费),所以适用由销售者(商场)先行赔付的准则。如因该产品缺点致使甲或其别人遭到人身、产业危害,则应适用连带赔付的准则,即顾客可在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厂家)中挑选其一要求补偿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