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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该如何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3:40
2004年1月22日,魏某到银河市劳作判定委员会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半个月后,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告诉魏某前去收取有关伤残等级判定定论。魏某拿到判定定论一看,与自己本来意料的判定成果有收支,十分动火,当即就去找劳作判定委员会主任吴某,说:“我查过有关材料,分明我这是六级伤残状况,你们为什么给我评七级,你们知道这给我形成多大危害吗?你们是不是昧着良心就事,吃了用人单位的优点。”虽然吴某一再向魏某解说工伤评残的依据,并主张魏某向省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但魏某仍肝火难消,临走时怒火中烧地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我今后再也不信劳作判定委员会了。不服咱找法院告状去,我就不信民告不倒官,咱老百姓就没地儿讲理。”问:工伤员工对伤残等级定论不服,终究该怎么处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答:
(1)工伤员工对伤残等级定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方法明确规则,这种状况不归于行政复议规模,因而也天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发布后,劳作和社会保证部于1999年11月23日宣布《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复议方法》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判定定论不服的,不能请求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关于劳作能力判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令诉讼或许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令法规依据。二是从劳作判定委员会安排和作业性质来看,它不是详细的行政行为。因而,伤残等级判定作业是依据国家评残规范进行的,劳作判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和谐劳作、卫生和工会等部分互相配合、支撑这项作业的虚设安排,劳作判定办公室的作业是详细安排执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靠程度的判定是医学专家组依据工伤员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定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归于技术性和作业性的作业,不是详细行政行为。(2)工伤员工对伤残等级定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经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证判定作业的公平合理。即:假如员工对市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请求省级劳作委员会进行再次判定,省级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因而,魏某对劳作判定定论不服,应按上述程序请求再次判定,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吴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别的,在伤残判定定论作出之日1年后,魏某假如觉得伤残状况有改变的,能够从头向当地市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复查判定,并依照新确认的伤残等级享用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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