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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0:37

在咱们国家,有许多的土地归于搁置土地,假如咱们能够很好运用搁置土地的话,那么是能够发明许多财富的,那么假如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土地被搁置应该怎样进行处理?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因政府原因搁置土地处理方法
处理方法如下:
《搁置土地处置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搁置土地,是指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超越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定书约好、规则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造用地。
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造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造用地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许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百分之二十五,间断开发建造满一年的国有建造用地,也能够确定为搁置土地。
第三条 搁置土地处置应当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从依法依规、促进运用、保证权益、信息揭露的准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搁置土地的查询确定和处置作业的组织施行。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确定和处置搁置土地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归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形成开工开发推迟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给土地搁置原因阐明资料,经审阅事实的,依照本方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则处置:
(一)因未依照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定书约好、规则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有开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正,形成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不能依照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定书约好、规则的用处、规划和建造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方针,需要对约好、规则的规划和建造条件进行修正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大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搁置的,依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十二条 因本方法第八条规则景象形成土地搁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洽谈,挑选下列方法处置:
(一)延伸开工开发期限。签定补充协议,从头约好开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起,延伸开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处、规划条件。依照新用处或许新规划条件从头处理相关用地手续,并依照新用处或许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许交还土地价款。改动用处后的土地运用有必要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组织暂时运用。待原项目具有开发建造条件,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从头开发建造。从组织暂时运用之日起,暂时运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执行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正形成搁置的,能够为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适当、用处相同的国有建造用地进行开发建造。触及出让土地的,应当从头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规则其他处置方法。
除前款第四项规则外,开工开发时刻依照新约好、规则的时刻从头起算。
契合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搁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则的方法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洽谈一致后,应当拟定搁置土地处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搁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搁置土地处置计划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方法第八条规则景象外,搁置土地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搁置费决定书》,依照土地出让或许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搁置费。土地搁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搁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一起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土地被搁置,而且继续的时刻比较长的话,政府是能够无条件进行收回,从头进行运用的,但假如是政府的原因,那么或许就会给予一段时刻的延期。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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