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行政处罚是如何进行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9:17
无线电行政处分程序, 是指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除适用无线电行政处分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所适用的程序。
无线电行政处分程序的适用范围广泛,即除当场给予处分和查封不合法无线电台(站)或不合法出产、进口、研发无线电设备、撤消电台执照等应适用的听证程序外,都适用该程序。
无线电行政处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立案。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关于检举指控或许在例行查看工作中发现有违背无线电办理法令、法规、规章行为,认为有查办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状况下无立案就无查询。
(2)查询。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关于需求查办的案子,应查明案子现实,全面、客观、公平、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分所需求的根据或现实根据。
(3)处理决议。查询完结后,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查询结果进行检查,别离不同状况作出处理: 违法现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行为细微,能够不给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确凿充沛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阐明理由、奉告权力。根据《行政处分法》第31条规则,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被处分人做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依法享有的权力。如不奉告,将导致无线电行政处分决议无效的法令结果。
(5)陈说和申辩。被处分人对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奉告应受处分的内容,能够依法陈说和申辩。陈说、申辩合理的,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并修正处分决议。一起,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被处分人的陈说和申辩而加剧处分。
(6)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关于决议给予无线电办理行政处分的案子,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制造规范化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7)送达。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分决议书作出后,应及时经过法定方法送达给被处分人。行政处分决议书一经送达,该处分决议即发作法令效力。
无线电行政处分程序的适用范围广泛,即除当场给予处分和查封不合法无线电台(站)或不合法出产、进口、研发无线电设备、撤消电台执照等应适用的听证程序外,都适用该程序。
无线电行政处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立案。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关于检举指控或许在例行查看工作中发现有违背无线电办理法令、法规、规章行为,认为有查办必要的,应予以及时立案。通常状况下无立案就无查询。
(2)查询。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关于需求查办的案子,应查明案子现实,全面、客观、公平、及时获取作出行政处分所需求的根据或现实根据。
(3)处理决议。查询完结后,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查询结果进行检查,别离不同状况作出处理: 违法现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行为细微,能够不给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确凿充沛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阐明理由、奉告权力。根据《行政处分法》第31条规则,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被处分人做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依法享有的权力。如不奉告,将导致无线电行政处分决议无效的法令结果。
(5)陈说和申辩。被处分人对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奉告应受处分的内容,能够依法陈说和申辩。陈说、申辩合理的,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并修正处分决议。一起,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被处分人的陈说和申辩而加剧处分。
(6)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关于决议给予无线电办理行政处分的案子,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应制造规范化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7)送达。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分决议书作出后,应及时经过法定方法送达给被处分人。行政处分决议书一经送达,该处分决议即发作法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