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风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8:51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经过证券买卖所买卖的状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一般都要与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现在,股权转让日益频繁,胶葛也日益增多。股权转让危险存在于买卖的整个进程,有法令危险,有商场危险,也有道德危险。听讼小编在这儿首要评论的是法令危险,这也是咱们所能操控的危险。
股权转让中首要有以下两类危险:
一、合同签定中的危险
合同签定中的危险首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主体瑕疵:过错地与方针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方针公司的股东签定,形成合同不能实行;有些股东不能恣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约束性规则。”一起,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约束和要求的,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一起,不得违背这些规则。
股权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纳司法约束办法、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程序瑕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许转让进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实行中的危险
有些人以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天然就成为方针公司的股东,但迟迟不处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发明时机,糟蹋人力物力,损失商机。而且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要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干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力。假如这些手续没有办妥,受让方无法顺利的行使起股东权力。
考虑到上述危险,股权转让两边,特别是受让方一定要警觉买卖中的危险,事前加以防备。
股权转让中首要有以下两类危险:
一、合同签定中的危险
合同签定中的危险首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主体瑕疵:过错地与方针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方针公司的股东签定,形成合同不能实行;有些股东不能恣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约束性规则。”一起,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约束和要求的,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一起,不得违背这些规则。
股权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纳司法约束办法、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程序瑕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许转让进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实行中的危险
有些人以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天然就成为方针公司的股东,但迟迟不处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发明时机,糟蹋人力物力,损失商机。而且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要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干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力。假如这些手续没有办妥,受让方无法顺利的行使起股东权力。
考虑到上述危险,股权转让两边,特别是受让方一定要警觉买卖中的危险,事前加以防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