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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7:28
征地补偿费是怎样分配的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需求遵从怎样的准则呢?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要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听讼小编将为您带来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法的扼要介绍,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人的补偿安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和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人团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运用和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方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获得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运用应当坚持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运用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成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掠夺、损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分应当加强对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运用的监督处理。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分应将拟征地的用处、方位、面积、补偿规范、安顿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奉告被征地农户、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分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品种、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一起承认,其一起承认的有关资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赞同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当奉告被征地农户、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规范、安顿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奉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请求。国土资源部分应当自收到听证请求之日起20日内依照有关规则安排听证。
第八条 征收或许征用乡村土地的,有必要依法处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付出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移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赞同拟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一致年产值规范或许区片归纳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人生活水平。依法付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不足以付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人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添加安顿补助费,的确维护农人的利益。
征地单位有必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规范。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赞同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付出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赞同,也能够与被征地农户约好分期付出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分不得发放建造用地赞同书,不得处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运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造,被征地农户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有权持续运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首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吞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区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 土地被悉数征收,一起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吊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他20%均匀分配给征地补偿计划确守时,本团体经济安排依法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悉数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份额付出给被征地农户,剩下部分留给村团体经济安排。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份额付出给被征地农户;其他20%留给村团体经济安排。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份额均匀付出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本团体经济安排依法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成员;其他部分留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悉数付出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顿补助费依据不同的安顿途径付出,由征地单位或许其他单位一致安顿失地农人的,付出给担任安顿的单位;不需求一致安顿的,应当悉数付出给失地农人。
第十六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运用。
第十七条 留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用的土地补偿费归于团体财物,应归入公积公益金处理,用于发展生产、添加堆集,团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酬劳,不得用于付出款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补偿费运用计划应经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赞同。出入状况应当及时发布,并承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及时发布征地补偿费到位状况及分配运用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分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运用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人团体所有土地的,本方法发布之日,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分配运用;没有悉数分配的,应领先确保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下部分留给团体经济安排。
第二十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及其担任人违背本方法规则分配运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分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吞、移用、拖欠征地补偿费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触及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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