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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村上能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0:5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回收承揽地。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揽方的志愿,保存其土地承揽经营权或许答应其依法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承揽期内,承揽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揽的犁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回收承揽的犁地和草地。承揽期内,承揽方交回承揽地或许发包方依法回收承揽地时,承揽方对其在承揽地上投入而进步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揽地。承揽期内,因自然灾害严峻毁损承揽地等特别景象对单个农户之间承揽的犁地和草地需求恰当调整的,必须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承揽合同中约好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好。”
第二十九条规则:“承揽期内,承揽方能够自愿将承揽地交回发包方。承揽方自愿交回承揽地的,应当提早半年以书面形式告诉发包方。承揽方在承揽期内交回承揽地的,在承揽期内不得再要求承揽土地。”
因此,除法律对承揽地的回收有特别规则的外,在承揽期内,不管承揽方发作什么样的改变,只需做为承揽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回收承揽地。包含:承揽家庭中一人或许数人逝世;子女升学,从军或在城市工作;妇女成婚在新居住地还未获得承揽地;承揽方在乡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承揽方进城务工等状况,发包都不得回收其承揽地。当村委会需求用到农人的承揽地时,村委会(发包方)无权因此回收农户的承揽地。当然,村委会能够与农户洽谈调整土地,但农户有权回绝洽谈。依法保护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实在保护农人的土地承揽权益。
在特别状况下,村委会能够回收土地运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报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回收土地运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二)不按照赞同的用处运用土地的;(三)因吊销、搬迁等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则回收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运用权人应当给予恰当补偿。
第十四条规则,在土地承揽经营期限内,对单个承揽经营者之间承揽的土地进行恰当调整的,必须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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