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是否应赔偿给用人单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7:43
事例:劳作者因诈骗导致劳作合同无效,是否应当补偿给用人单位形成的丢失?
2004年年末,“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假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结业后到学院作业,郑州航院决议让其结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交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薪酬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宅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屡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进步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求装备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终究以诈骗罪判定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此案触及了劳作合同无效的“确定”和“处理”两个问题。依据《劳作法》第十八条、《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则,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关于“诈骗”劳作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当事人虚伪的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的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诈骗劳作者仍是劳作者诈骗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契合诈骗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作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接下来该怎样处理因无效合同而发生的劳作联系呢?
法院审理以为,刘志刚虚拟自己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身份,骗得郑州航院依照博士生待遇给其4万余元的安家费及薪酬,其向上圈套单位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单”,后又持续向上圈套单位提出高额的安家费、科研经费、薪酬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资产之意图,其行为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劳作联系是一个不被维护的假联系,应返还和承当用人单位形成的丢失。
2004年年末,“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假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结业后到学院作业,郑州航院决议让其结业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交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薪酬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宅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屡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进步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求装备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终究以诈骗罪判定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此案触及了劳作合同无效的“确定”和“处理”两个问题。依据《劳作法》第十八条、《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则,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关于“诈骗”劳作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当事人虚伪的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的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诈骗劳作者仍是劳作者诈骗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契合诈骗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作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接下来该怎样处理因无效合同而发生的劳作联系呢?
法院审理以为,刘志刚虚拟自己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身份,骗得郑州航院依照博士生待遇给其4万余元的安家费及薪酬,其向上圈套单位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单”,后又持续向上圈套单位提出高额的安家费、科研经费、薪酬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资产之意图,其行为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劳作联系是一个不被维护的假联系,应返还和承当用人单位形成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