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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股东不当然成为被执行主体——上海一中院裁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6:42

裁判要旨
主体改变的现实发作于实行程序发动之前,但系收效法律文书作出之后的,由实行组织判定改变其权利职责继受人为实行主体;请求实行人以公司刊出未实行清算职责为由请求改变公司股东为被实行主体的,实行组织仅在股东无偿接纳公司产业或许股东清晰许诺接受公司的权利职责的景象下,有权判定改变公司股东为被实行人。
案情
  2005年11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松民一(民)初字第4142号民事判定书,确认上海天星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天星健公司)返还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悦公司)25万元,并承当案子受理费6260元。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因为天星健公司未主动实行判定职责,2006年6月26日,天悦公司向松江法院请求实行。实行过程中,天悦公司以天星健公司未经清算即刊出、股东在刊出清算陈述中许诺承当职责为由要求改变其股东陈爱华、陈志坚为本案被实行人。
  松江法院经听证检查查明,天星健公司于1996年10月30日挂号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司股东为陈爱华、陈志坚。2006年5月8日,公司两股东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天星健公司刊出清算陈述,两股东在该清算陈述中许诺:公司债款已清偿结束,若有未了事宜,股东乐意承当职责。2006年6月21日,天星健公司被工商部门准予刊出挂号。
裁判
  松江法院检查后以为,作为被实行人的天星健公司刊出后,其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鉴于其在刊出时首要约好了企业的债款接受人为两股东,其次公司原有财物已被两股东整理结束,导致本案无产业可供实行,故判定天星健公司所负债款由两股东担任清偿。判定后,两股东不服,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上海一中院经检查后,告诉:松江法院就天星健公司刊出时的产业情况等相关现实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再对本案作出处理。
分析
  本实行判定案触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本案被实行主体刊出的现实发作在实行程序发动曾经。收效法律文书作出后至请求实行前,主体发作分立、兼并、吊销、刊出的,应否由实行组织判定改变实行主体?此外,实践中主体改变的现实发作在诉讼阶段,而收效判定没有对诉讼主体作出相应改变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此刻怎么处理?二是请求实行人以股东未实行法定清算职责行将公司刊出、股东在刊出清算陈述中许诺承当职责为由要求改变股东为被实行人的,实行组织应否及怎么处理?这两个问题关系到实行组织与裁判组织的功能分工、实行判定程序的检查规模。
  一、主体改变景象下实行组织判定改变实行主体时刻节点的掌握
  关于主体改变景象下实行组织改变其权利职责继受人为被实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行规则》)第八十三条虽有规则,但怎么了解民诉法适用定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实行中”,实践中知道和做法不尽一致。一种观念以为,仅被实行主体改变的现实发作在实行程序中的,实行组织才处理,发作在实行立案之前的,实行组织均不应处理。第二种观念以为,“实行中”是指实行中发现,因而不管改变的现实发作在何种阶段,实行组织均应处理。第三种观念以为,被实行主体发作改变的,实行组织是否处理,应当视原告申述时是否供给了主体身份材料而定。原告申述时没有供给被告身份材料的,应当由原告承当由此而导致的危险,另行诉讼追究职责;原告申述时供给了被告正确的身份材料,可是之后被告发作改变的,原告无过错,应当由实行组织直接经过改变或追加程序处理。第四种观念以为,主体改变的现实发作在据以实行的法律文书收效之后的,由实行组织处理;发作在法律文书收效前的,应当由原裁判结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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