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1:362000年元月,润和公司与妈湾公司签定润和公司在长沙帝都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帝都公司)55%股权和出资,合计709.96万的转让协议,该协议经长沙市政府长招商管[2000]3号文赞同“赞同润和发展有限公司将在合资公司55%的股权悉数转让给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出资2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5%。”并由湖南省政府颁布港澳台企业赞同证书(湘0161370)。据此,妈湾公司于2000年3月支付了432万出资额转让款。
因为中外合资的“妈湾公司”不能按长沙工商局的要求提交深圳市工商局赞同对外出资的有关文件,致使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不能完结。可是“妈湾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后经赞同的合同规章,派出简基遥(当时任妈湾公司总经理)为“帝都公司”副董事长,王图南(妈湾公司方案部副部长)任董事总经理,全面担任“帝都公司”的运营。2003年3月,因“非典”影响,王图南回“妈湾公司”,时隔5年后的2004年8月,“妈湾公司”选用诈骗手法,人为的形成“缺席判决”,以“被请求人没有完结向请求人转让任何其在长沙帝都酒店有限公司中的股份的法令手续”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请裁定,又以“寄件无人收取”为由进行缺席裁定。2005年2月28日完结终究判决。到长沙市中院请求履行时“润和公司”才知道上述情况。
二、18号判决严峻的违反了《裁定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简称裁定规矩)程序等的规矩,成了妈湾公司使用其到达不可告人的意图东西。依法不该给予履行。
1、润和公司的注册地址是:3/F
231 WING LOK STREET
HK 而不是裁定送达的注册地址:231 Wing Lok Street 3rd FLR. 。
在2004年8月9日至2005年2月28日华南分会的裁定期间,我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南常驻公司,他直接或在公司的信箱中,收到了按我公司上述注册地址书写的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等各方面的函件,只有没有收到华南分会任何一份文件,证明华南分会送达地址过错因此不能收到函件,未能按法令有用送达的送达准则进行有用送达,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彼此履行裁定判决的组织》第7条规矩的:给予我公司尽量“恰当的告诉”。
另所寄函件,并未注明函件内所寄文件名称,裁定案卷内退回的函件也无从证明其所称寄送文件现已寄出。所以,不能证明裁定庭现已依《裁定规矩》的有关规矩送达了相关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