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2:01
移用公款罪的确定
确定本罪,应留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合法假贷的边界
差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未实行必要的告贷手续即占有公款。移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主管、经手或办理公款的职务便当,不经合法同意私行动用公款归个人运用,预备用毕偿还的行为。
2.本罪与贪婪罪的边界
本罪与贪婪罪在构成特征上有必定的共同之处:例如,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片面方面都是出于成心;违法目标都包含公款;客观方面都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因此两罪简单混杂。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一是主体的规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婪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含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二是违法意图不同,本罪的违法意图是暂时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具有偿还的意图,而贪婪罪的违法意图则是永久地非法占有公共资产。三是在客观方面体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贪婪罪在客观方面则体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以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贪婪资产的用处对科罪没有影响。在详细行为方法上,本罪一般不存在做假账、虚报账目等行为,而贪婪罪则往往需求做假账、虚报账目。四是侵略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仅仅暂时侵略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贪婪罪则是永久地侵略公共资产的悉数所有权。但本罪在必定条件下也能够向贪婪罪转化。假如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移用公款的行为,案发前有才能偿还,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而拒不偿还的,其行为则由移用公款罪转化为贪婪罪。依据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的规则,带着移用的公款逃跑的,按照刑法关于贪婪罪的规则科罪处分。可是,假如行为人在移用公款后因损失还款才能而无力偿还的,则仍应以移用公款罪论处。五是违法目标不完全相同。本罪的违法目标除了7种特定款物外,一般不包含公物,而是限于公款;而贪婪罪的违法目标则既能够是公款,也能够是公物。
3.本罪与移用资金罪的边界
本罪与移用资金罪在片面方面均为成心违法,客观行为方法均为移用。其差异首要在于:其一是违法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移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产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运用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移用资金罪的规则科罪处分,而不构成移用公款罪。其二是违法客体和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违法客体是杂乱客体,而移用资金罪则仅侵略了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归于单一客体。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的款物;而移用资金罪的违法目标既包含国有、团体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含私营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
确定本罪,应留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合法假贷的边界
差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未实行必要的告贷手续即占有公款。移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主管、经手或办理公款的职务便当,不经合法同意私行动用公款归个人运用,预备用毕偿还的行为。
2.本罪与贪婪罪的边界
本罪与贪婪罪在构成特征上有必定的共同之处:例如,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片面方面都是出于成心;违法目标都包含公款;客观方面都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当,因此两罪简单混杂。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一是主体的规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婪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含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二是违法意图不同,本罪的违法意图是暂时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具有偿还的意图,而贪婪罪的违法意图则是永久地非法占有公共资产。三是在客观方面体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归个人运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许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贪婪罪在客观方面则体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以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贪婪资产的用处对科罪没有影响。在详细行为方法上,本罪一般不存在做假账、虚报账目等行为,而贪婪罪则往往需求做假账、虚报账目。四是侵略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仅仅暂时侵略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贪婪罪则是永久地侵略公共资产的悉数所有权。但本罪在必定条件下也能够向贪婪罪转化。假如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移用公款的行为,案发前有才能偿还,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而拒不偿还的,其行为则由移用公款罪转化为贪婪罪。依据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的规则,带着移用的公款逃跑的,按照刑法关于贪婪罪的规则科罪处分。可是,假如行为人在移用公款后因损失还款才能而无力偿还的,则仍应以移用公款罪论处。五是违法目标不完全相同。本罪的违法目标除了7种特定款物外,一般不包含公物,而是限于公款;而贪婪罪的违法目标则既能够是公款,也能够是公物。
3.本罪与移用资金罪的边界
本罪与移用资金罪在片面方面均为成心违法,客观行为方法均为移用。其差异首要在于:其一是违法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移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产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运用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移用资金罪的规则科罪处分,而不构成移用公款罪。其二是违法客体和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违法客体是杂乱客体,而移用资金罪则仅侵略了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归于单一客体。本罪的违法目标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的款物;而移用资金罪的违法目标既包含国有、团体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含私营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