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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反复离婚结婚是否应承担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6:16
一对夫妻重复离婚成婚是否应承当一同债款?接下来跟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一对夫妻重复离婚成婚是否应承当一同债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案情】
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于2006年11月28日挂号成婚,婚后育有一女。被告胡某因经商资金不足,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卓某告贷230000元,并立借单给原告卓某收执。2009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挂号离婚。2010年1月28日,被告李某与广西平南县月亮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月亮湾城市花园》认购书,购买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月亮湾丽苑26座503号商品房。2010年2月4日,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挂号成婚。被告胡某于2010年4月还款50000元给原告卓某,之后,拒不还款给原告。2010年6月21日,原告卓某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胡某归还告贷本息,但没有申述被告李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但被告胡某没有到庭。2010年10月15日,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挂号离婚。2010年11月1日,法院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定,判定被告胡某归还告贷本金180000元及利息。
【争议】
观念一、被告胡某和李某现已离婚。被告胡某所借的债款李某并不知道,所告贷并不是用于经商的,也没有运用在家庭。告贷是赌债所欠下的,是高利息一向核算得来的。李某不该承当该笔债款。二、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固该告贷是被告李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债款。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个观念。在本案中,被告胡某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卓某告贷230000元,其时被告李某、胡某是夫妻关系,尽管被告李某辩称两被告约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的债款、债款各自担任,原告卓某知道两被告该约好,但被告李某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原告卓某也否定知道该约好,因而,被告胡某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卓某告贷230000元尚欠的告贷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是被告李某、胡某一同债款。所以,原告恳求法院承认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定书中被告胡某应归还告贷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是被告李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债款,依法应予支撑。原告卓某与被告胡某因告贷230000元的发作的胶葛现已由该院(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处理,该院(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定书已发作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胡某对尚欠告贷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承当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处理的仍是2009年6月1日230000元的告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则:对判定、裁决、调解书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请求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因而,关于原告卓某的该项诉讼恳求,法院应依法驳回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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