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清退应当退还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4:00问:我公司为国有企业,按照中心巡视组的要求,我公司将曾经不符合方针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应当清退。而个人在最初发放奖金时已按规则交纳了个人所得税。请问,奖金清退是否应当退复原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则,薪酬、薪水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薪酬、薪水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所谓薪酬、薪水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许受雇而获得的薪酬、薪水、奖金、年终加薪、劳作分红、补助、补助以及与任职或许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曾经月份发放的奖金被依法予以追回,也就意味着个人并未实践获得该收入,对曾经多交的个人所得税理应交还。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规则:“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交税人自结算交交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国库办理的规则交还。”因而,个人曾经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结算交交税款之日起未超越三年的,已缴的个人所得税能够依法向税务机关请求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