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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权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1:01
现在社会的开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离不开修建工程的开展。一般来说修建工程的实施有许多的方法,比如以承揽的方法、发包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的不同,其债务的优先权也有所不同。那么修建工程承揽方债务优先权是什么?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具体的解说吧。
修建工程承揽方债务优先权
为维护承揽人合法权益,1999年10月1日开端实施的《合同法》专门规则了修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法第286条规则:“发包人未按约好付出价款,承揽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针对修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则。可是,这个批复仅仅是针对个案的司法解说,所以仍有很多的问题没有弄清,何况该司法解说又为修建商行使自己的权力设置了新的条件。在这种状况下,修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迫切需求清晰和处理的具体操作问题。
1、修建施工合同是有用合同
笔者以为,修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修建工程款具有依靠性,修建工程款是否依法存在决议了优先受偿权存在与否。如承揽方不具有法定资质,或发包方未处理建造用地批阅手续,建造工程规划批阅手续,以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揽等方法运用具有法定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均归于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而发作的丢失赔偿,不归于修建工程价款领域。因而,对无效合同,承揽方向人民法院建议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该予以支撑。
2、修建物不归于不宜折价,拍卖景象
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则,并非一切建造均可以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建造工程是由其本身性质决议的。建造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状况《合同法》未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未予以解说。笔者以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造工程应仅限于二类,一是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二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建造工程如桥梁、路途、校园等。
3、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修建工程价款
修建工程承揽方的相关权力
1、留置权
关于不动产而言,因其“不动”的特殊性,一般没有被留置的或许。因而传统的民法原理及《担保法》都以为,留置权只适用于动产(《担保法》第82条)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因而将建造工程优先权界说为留置权不符合根本的民法原理,本文不采用留置权的观念。
2、法定典当权
有适当一部分学者采用法定典当权的观念,特别是梁慧星教授宣布《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力性质及其适用》后。
梁慧星是《合同法》的首要起草人之一,该文经过对《合同法》的规划、起草、评论、修正、审议的立法进程的全面论述,阐明建造工程优先权从起草开端,就被赋予了法定典当权的含义,因而其性质为法定典当权。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典当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收效的方法有两种:动产是交给收效,不动产是挂号收效;其行使方法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行使典当权;别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典当两边还应当签定书面的典当合同。
假如赞同建造工程优先权是“法定典当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那么咱们有必要供认,建造工程优先权应当签定书面合同,挂号后发收效能并应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来行使权力。
而从上述法令条文可以看出,建造工程优先权直接由法令规则,无需签定典当合同,无须处理典当挂号,其行使方法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拍卖而不是提起诉讼。
另,法定典当权与约好典当权同属典当担保物权的领域,按理说应当依据建立在先或挂号在先的准则来确认受偿的先后顺序,但依据最高法院批复,法定典当权不管是否建立先或在后,也无须挂号,均优于约好典当权。
3、法定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令直接规则的,债务人对债务人的特定产业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力,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力,无须约好也不得以约好而创设。优先权的根由为罗马法,后为《法国民法典》承受。
我国关于此类优先权的规则,见于《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于船只优先权的具体规则;95年版的《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具体规则。
由此可知,修建工程在承揽进程中,其债务的优先权是比较一般来说是有些不同之处,这需求咱们对此可以细心鉴别,避免咱们混杂了承揽和的债务优先权,导致咱们有或许丢失利益。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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