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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广告欺诈,消费者能否行使撤销和索赔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0:50

[案情]:
胡某一向想具有一辆归于自己的家庭轿车,2003年9月下旬,胡某看到长城轿车公司在当地闻名的晚报上发布的轿车降价广告。声称该公司的某款家庭轿车从2003年10月1日为迎候国庆,降价出售,原价103600元,现价99900元,正欲购买家庭轿车的胡某看后较为心动,遂到长城轿车公司办事处进行洽谈,2003年10月6日胡某以99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该款的家庭轿车。后胡某从朋友处无意中了解到,早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其所购的该款家庭轿车在同一闻名晚报中所作广告中的价格便是99900元,胡某遂以出售商长城轿车公司存在广告诈骗,向该长城轿车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公司负责人以广告不存在诈骗,系胡某误解了广告的内容为由回绝赔付,胡某遂于2004年1月底将长城轿车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免除两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长城轿车公司补偿该家庭轿车一倍的丢失99900元。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长城轿车公司存在运用广告进行价格诈骗没有贰言,但对胡某能否要求吊销买卖合同并由长城轿车公司补偿壹倍的价格丢失,合议庭存在以下不合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被告应承当侵权危害补偿。根据《顾客权益维护法》第8条的规则“顾客享有知悉其购买、运用的产品或许承受的服务的实在情况的权力”,即“知悉真情权”,运用诈骗性的价格广告,使顾客享有知悉产品的实在价格的知情权遭到危害,因而出售商承当的是侵权危害补偿职责,胡某要求吊销合同的诉讼恳求不能支撑。
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应承当缔约差错职责。被告以价格诈骗的广告宣传,使原告胡某根据对被告的特别信任而缔结了购买家庭轿车的合同,所以被告在缔约合同过程中成心违反了先合同职责,在得知被告的诈骗为后,原告提出吊销合同并依我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的规则恳求偿的数额是契合法律规则,应当支撑。
[剖析]:
笔者附和第二中观念,本案被告长城轿车公司应承当缔约差错职责。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差错职责,是指缔约人成心或差错地违反先合同职责时所依法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所谓先合同职责,是自缔约人两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触摸商量开端逐步发作的留意职责,包含相互帮忙、相互维护、相互告诉、诚笃信誉等职责,这些职责均以诚笃信誉原则为根底。缔约差错职责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方面:(1)先合同职责的违反。这是缔约差错职责发作的首要条件和条件,如果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于歹意,违反自己的信誉,根据两边的信誉联络而有所支付的好心一方即将遭受丢失,这种丢失的发作对信誉的违反违反了我国《民法》的公正及诚笃信誉原则。(2)缔约过程中差错的存在。其实质上是应包含成心和差错两部分。这儿所谓“差错”,其实应该是“差错”之意。缔约差错职责之所以得以建立,是因为其片面上具有差错,即具有必定的可责之处。所以缔约上差错职责归于差错职责而非无差错职责。(3)丢失的存在。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的差错行为给缔约他方形成了丢失,这种丢失表现为信任利益的丢失,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4)因果联络。指一方当事人的差错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丢失之间存在适当的联络,即缔约他方的丢失是缔约差错行为形成的。     2、本案中被告长城轿车公司所做的广告内容确认,契合要约的规则,应视为要约,对被告应具有约束力。原告胡某购买了被告的家庭轿车则应为许诺,此刻两边之间的买卖合同建立。而两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被告显着构成价格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则,以诈骗手法缔结的合同为可改变、可吊销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改变或吊销所缔结的合同。所以原告胡某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则要求被告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并可以依我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49条的规则由被告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故胡某提出的吊销合同和补偿丢失的诉讼恳求是契合法律规则的,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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