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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8:04

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文娱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一起馆内扮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漠不关心,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当地画家严某屡次上书文化馆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椒江区文体局,要求责令文娱公司搬家,但一向没有处理。无法之下,严某以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以上事例通知咱们,跟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前进与开展,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日益进步,尤其是部分赋有正义感的公民,在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损害公共利益时,不再缄默沉静,而是勇敢地拿起法令武器,自动与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作斗争,以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类诉讼因其具有纠正公共性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等特性,而被冠以行政公益诉讼之名。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意义上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安排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形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法令容许无直接好坏关系人(包含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为保护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准则。
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在我国现在还未被立法者所供认,但经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准则的调查和法理考虑可知,在我国树立行政公益诉讼准则有理论之根底,实践之需求,也是国际上诉讼准则开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在立法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准则己势在必行,而首战之地的便是要处理原告资历问题。仅以上述事例为证,关于这样以实践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公民,咱们应为之叫好,但是关于诉讼的成果却不得不感到一丝惋惜,该事例终究以法院以为原告不符合主体资历为由被驳回诉讼。究其原因能够发现:行政机关未能实行或依法实行法定的责任,其行为无疑是可“非难”的,但法院的做法也无可厚非,由于依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即便行政机关的这种违法或不作为能够归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但当事人与之并没有直接的好坏关系,因此法院否定原告资历在方式上彻底合法。殊不知法院这种以为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违法损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历的知道,却在实质上疏忽公共利益的存在,封闭了对这些权力的救助之门。很显然,这种“直接好坏关系人”的理论现已不符合我国法治社会的开展进程,需求进一步完善和进步。纵观世界各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史,能够发现公益诉讼实质上便是原告资历不断放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通道越发疏通的产品。
一、对域外准则的考证。
在西方国家,其公益诉讼准则开展比较老练,我国要在立法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准则,就应当寻求其成功和值得学习之处,以促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历理论和实践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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