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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造成交通事故车主应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5:43

市民王先生问:我买了一辆车,前几天朋友刘某向我借车说去火车站送朋友,我明知道刘某没有驾驭证,但碍于朋友体面仍是把车借给了他,并重复叮咛他慢点开。刘某在行进到一路口时,因为其时正值下班时间,行人较多,刘某驾驭技能不可,成果将一行人撞伤,后经交管部门确定,刘某负事端悉数职责,而交警称,我将车辆借给无驾驭资历的人,对受害人也要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我想问是这样吗?
律师回答: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端律师张峰说,从法令的视点来讲,把车借给没有驾驭证的人,自身就具有必定差错,王先生的出借行为为本次事端发作供给了前提条件,是决议此次交通事端发作与否的主要因素,因而与刘某构成一起侵权。因而,交警的说法是合理的,王先生应该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则;驾驭机动车,应当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而本案中,刘某没有驾驭资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归于交通违法行为,而且撞伤了行人,理应承当事端的补偿职责。而车主明知刘某没有驾驭资历,驾驭技能又不过关,驾车上路可能会发作风险,这说明车主王先生现已预见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作,但轻信能够防止,片面上具有过错。一起,刘某也明知自己没有驾驭资历,仍驾车上路,片面上也具有过错,因而,车主王先生与刘某具有一起的过错,而且形成行人被撞伤,构成一起侵权。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则:“两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因而,车主应负连带职责,即受害人能够向刘某要求补偿,也能够向车主王先生要求补偿,但王先生补偿后,能够向刘某追偿付出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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