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辩护词从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4:44
矿石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所以各个国家关于矿石的挖掘仍是有必定的法令的,那么什么事不合法采矿罪。小编今日就带咱们来看一下“不合法采矿罪辩解词从犯”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令规则,受被告人家族托付,并征得被告人李某赞同,由我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解人。咱们查阅了檀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日的庭审,现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本案依据缺少
本案重要依据为XX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国土资源违法案子判定书》,作为刑事依据应当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是该依据存在显着的瑕疵。
首要,该判定确定的被告人李某无证采煤形成的煤炭资源损坏可采总量,无详细的勘察技术手段阐明。所谓的15499.77吨,竟然详细到了小数点之后的两位,而如此详细的数量却没有详细的可供参考的辅佐阐明,咱们以为,这一数字依据缺少,不扫除片面幻想而定。
其次,该判定确定的矿产资源损坏价值总额也没有相关的核算依据。现在是市场经济,稍有采矿知识的人都知道,煤炭的市场价格是随行情起浮的,而煤矿也跟着挖掘进展,其煤质(包含含灰量、含硫量和可燃卡值)将随之起浮,销售价格天然也随之起浮。该判定书的价值总额详细到千位,这个数值从何而来呢?!这个数值实不可信,天然也不该当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该判定在方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判定程序公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判定应当由具有判定资历的判定人签字,并注明判定人的职称。而该判定不具备以上方式,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判定的有关规则。
因而,作为本案重要依据的所谓判定书,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值得置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343条之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经责令中止挖掘后拒不中止挖掘,形成矿产资源损坏的,才构成不合法采矿罪。也便是说,有必要具有行政机关责令中止挖掘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XX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虽两次下达《责令中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均无被送达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签字。按照《行政处分法》第40条之规则,“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XX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并没有实行上述程序,该《责令中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视为未送达。因而,本案缺少这一要害的法定程序。
三、本案情节细微。
被告人挖掘的是一个现已抛弃的巷道,挖掘时刻也仅有十来个月,并且时断时续,因为挖掘规划和挖掘时刻有限,挖掘总量也仅有七、八百吨,销售额只要四万元左右。其情节显属细微。以上现实,从公安机关讯问到今日的庭审,被告人的告知均共同。依据司法精力,当两种依据抵触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确定。因而,被告人不合法挖掘情节显属细微,没有形成矿产资源的损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虽有不合法采矿的行为,可是情节细微,且有关机关的办案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则,主张法院从轻处分。
此致
XX市J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XXX
二00X年七月十九日
不合法采矿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咱们不要为一时的利益而冒犯法令。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咱们有协助。如果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令规则,受被告人家族托付,并征得被告人李某赞同,由我担任被告人李某的一审辩解人。咱们查阅了檀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日的庭审,现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本案依据缺少
本案重要依据为XX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国土资源违法案子判定书》,作为刑事依据应当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是该依据存在显着的瑕疵。
首要,该判定确定的被告人李某无证采煤形成的煤炭资源损坏可采总量,无详细的勘察技术手段阐明。所谓的15499.77吨,竟然详细到了小数点之后的两位,而如此详细的数量却没有详细的可供参考的辅佐阐明,咱们以为,这一数字依据缺少,不扫除片面幻想而定。
其次,该判定确定的矿产资源损坏价值总额也没有相关的核算依据。现在是市场经济,稍有采矿知识的人都知道,煤炭的市场价格是随行情起浮的,而煤矿也跟着挖掘进展,其煤质(包含含灰量、含硫量和可燃卡值)将随之起浮,销售价格天然也随之起浮。该判定书的价值总额详细到千位,这个数值从何而来呢?!这个数值实不可信,天然也不该当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该判定在方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判定程序公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判定应当由具有判定资历的判定人签字,并注明判定人的职称。而该判定不具备以上方式,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判定的有关规则。
因而,作为本案重要依据的所谓判定书,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值得置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343条之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经责令中止挖掘后拒不中止挖掘,形成矿产资源损坏的,才构成不合法采矿罪。也便是说,有必要具有行政机关责令中止挖掘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XX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虽两次下达《责令中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均无被送达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签字。按照《行政处分法》第40条之规则,“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XX市国土资源局晋源分局并没有实行上述程序,该《责令中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视为未送达。因而,本案缺少这一要害的法定程序。
三、本案情节细微。
被告人挖掘的是一个现已抛弃的巷道,挖掘时刻也仅有十来个月,并且时断时续,因为挖掘规划和挖掘时刻有限,挖掘总量也仅有七、八百吨,销售额只要四万元左右。其情节显属细微。以上现实,从公安机关讯问到今日的庭审,被告人的告知均共同。依据司法精力,当两种依据抵触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确定。因而,被告人不合法挖掘情节显属细微,没有形成矿产资源的损坏。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虽有不合法采矿的行为,可是情节细微,且有关机关的办案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则,主张法院从轻处分。
此致
XX市J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XXX
二00X年七月十九日
不合法采矿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咱们不要为一时的利益而冒犯法令。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咱们有协助。如果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