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波与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9:36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江波,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富成大厦B座1201房。
托付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东路1155号3003室。
授权代表人林德荣,该公司股东。
托付代理人杨健军,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恽拂晓,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利德家乡1号702室。
原审第三人林德荣,男,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大街第一巷14号。
原审第三人赵庆茹,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昌盛街14委。
上诉人刘江波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2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江波的托付代理人张秀华,被上诉人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舍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且一起为原审第三人的林德荣,雅舍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杨健军,原审第三人赵庆茹到庭参与诉讼。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4日雅舍公司建立,股东为刘江波、强志敏,注册资金人民币1,712,500元,法定代表人刘江波。雅舍公司规章有如下规则:1、股东有权参与股东会议并依据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2、公司建立股东会并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抉择公司的运营政策和出资方案;3、雅舍公司设履行董事1名,履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整体股东派遣发生。履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和公司规章的规则。
2003年12月26日,雅舍公司股东改变为姚磊、刘江波。其间刘江波具有60%股份,姚磊具有40%股份。
2004年2月12日,刘江波、姚磊、林德荣签署《股份转让书》、《股东协议》、《规章修正案》,并进行了工商改变挂号。嗣后,雅舍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改变为:刘江波占40%、姚磊占35%、林德荣占25%。
2004年4月10日,刘江波、姚磊、林德荣签署《股东会抉择》,抉择添加雅舍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金1,171.25万元,其间刘江波出资468.5万元(增资4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40%;姚磊出资409.9375万元(增资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35%;林德荣出资292.8125万元(增资2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25%。同月14日,刘江波、林德荣、姚磊分别将各自的增资缴入雅舍公司开立于上海市南汇区三墩农村信用合作社验资资金专户存储。同月22日,刘江波、林德荣、姚磊三方签署《股东抉择》、《规章修正案》,对上述增资状况进行了承认,并办理了工商改变挂号。
2004年7月14日、9月8日、10月27日,下述7项实用新型专利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人均为刘江波:1、名称为“主动启闭平开型窗/门的涡杆涡轮传动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699.2;2、名称为“主动启闭窗/门的推杆式传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698.4;3、名称为“隐形纱网/纱门的主动启闭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902.9;4、名称为“纱门/纱网的转动轴组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55714.0;5、名称为“纱网/纱门的窗纱/门纱与窗框/门框触摸的密封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260.1;6、名称为“平移式隐形纱网/纱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259.8;7、名称为“平开窗驱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3201078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