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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0:55
韦先生是某化工厂的一位老员工,在该厂现已作业13年,跟厂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本年元月份,因腰疼难忍去医院就诊,经查看确诊为腰椎间盘脱出,需住院医治。单位表明最多给两个月的医治期,两个月后他出院上班。厂领导依据自己的恳求组织他到传达室上班,不料3个月后,旧病复发,又住院医治20多天才出院。出院后他再次要求上班,厂里没有同意,一周后,单位书面通知韦先生依据《劳作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组织的作业,”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决议免除劳作合同。他对此不服,以为企业把他赶出大门太不尽道理,莫非劳作者患病连医治的权力都没有吗?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能够要求持续在该单位上班吗?
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对医疗期在了解和操作上存在误差,导致做出了依据《劳作法》第26条的规则对韦先生免除劳作合同的过错决议。韦先生要求回单位持续作业的合理恳求应该遭到法令支撑。
在劳作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中,医疗期是一个专门概念,《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的规则》中明确规则:“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停止作业看病歇息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依据员工参加作业年限和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确认的,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如:实际作业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等;对某些患特别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作主管部门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医疗期。《劳作法》规则,劳作者除存在第25条规则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重危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状况之外,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其劳作合同。不仅如此,劳作者除存在上述四种状况之外,在规则的医疗期内,即便劳作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停止合同,劳作合同期限应主动连续至医疗期满停止。
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组织的作业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韦先生地点的单位依据该条款规则免除跟韦先生的劳作合同,但忽视了该条中“劳作者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的条件,依据《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中医疗期时限规范,韦先生能够享用12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单方面决议给予两个月的医疗期明显关于医疗期的规则了解有误,该决议没有法令效力。韦先生前后两次住院时刻加起来不过3个月,与自己能够享用的12个月医疗期的时限相差甚远,持续医治彻底归于在规则的医疗期内。依据《劳作法》的规则,劳作者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尚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故该化工厂免除韦先生的劳作合同的做法归于适用法令不妥,该厂应该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依据上述规则,韦先生能够首要与单位进行洽谈,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洽谈不成则能够在60日内向单位地点地的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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