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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侵权纠纷中 对原告要求返还医疗费的请求不应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1:05
    一、案情    原告甲,62岁,某公营厂工程师。    被告乙,某医院。    案外人丙,某医院。    1997年5月,甲因左边股骨上段肿瘤久治不愈,住进乙骨科医治。1997年6月,乙为甲作肿瘤切除及左边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手术后创伤一向未愈合。甲于1997年12月出院。1998年7月,甲因创伤长时间不能愈合,住进丙处,经查看清创,于左髋部发现异物,取出后见异物为沙布块。之后甲于1998年12月出院。甲在乙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229187.43元,其个人支付34695.84元,其他费用由甲单位担负。在丙处医疗费20724.18元,甲自行担负1500元,其他费用仍由甲单位担负。甲另支付护理费4686元,交通费110元,并曾外购药品及养分品,做中医医治。经判定:甲左髋关节的功用丢失40%,现已构成残疾,不能康复到正常状况。甲内行左髋关节人工置换术后,手术创伤长时间不愈,经查看发现有纱布存留,纱布对其术后康复的影响,应考虑是形成残疾的主要原因。为此甲支付判定费1000元。    1998年9月,甲起诉至一审法院,恳求判定乙返还医疗费229187.43元,补偿出院后医药费104125.82元、将来医疗费40万元、养分8827.10元、护理费38160元、交通费110元、判定费1000元,给付伤残补助费及精神丢失费100万元。    二、审理状况    一审法院以为,乙为甲施行手术期间,未能仔细实行操作规程,使异物留在甲创伤内,致创伤长时间不愈,故乙应返还甲支付的医疗费并补偿其在丙处医治的合理费用。现甲已构成残疾,乙还应给付残疾者日子补助及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判定:一、乙交还甲医疗费34695.84元。补偿甲支付丙的医疗费1500元、护理费4686元、养分费1659元、交通费110元、判定费1000元、残疾者日子补助费25095.60元、定残后护理费用69710元,合计补偿103760.60元。二、驳回甲其他诉讼恳求。判定后,甲不服上诉,要求乙返还其悉数医疗费229187.43元,支付往后持续医治的费用及精神丢失费,并按每日60元规范补偿其护理费。乙赞同原判。    二审法院以为,乙作为施行手术的医院,未仔细实行操作规程,使异物存留患者体内,系其差错,对此应承当职责。一审法院判定乙交还甲已支付的医疗费是正确的。甲建议乙返还其单位支付的费用及从头确认护理费数额及精神丢失费的补偿,无法律根据,不予支撑。其要求给付持续医治费,因未实践发作,故本案不予处理。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分析    在本案中,乙应承当补偿职责是没有疑问的,争议问题之一是甲能否要求乙交还医疗费,一、二审法院均支撑了甲这一恳求,我以为值得讨论。    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治联系是一种契约联系,在此种联系中,患者支付必定的医疗费用,医院为患者完结必定的医治行为,如手术等。甲到乙处看病,形成了医疗合同联系,甲支付医疗费用是根据此医疗合同,一起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乙,应为甲供给相应的医疗劳务。但甲在为乙做手术过程中将纱布残留于甲体内,致甲受危害,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形成了两种职责:一方面,乙未按两边医疗合同的约定为甲供给符合要求的医治劳务,构成违约,应承当违约职责;另一方面,乙因过错将纱布残留于甲体内,致甲身体受危害致残,构成侵权,应承当侵权职责。这便是〖民法〗上一般所说的违约与侵权相竞合。对此,甲能够任选其一而为诉讼,但不能既建议侵权,又建议违约,因为乙实践上是做了一个行为(将纱布残留于甲体内),发生的是一种成果(致甲身体伤残),仅仅因为侵权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堆叠,在法律上能够被知道为是两种行为,在事实上仍是一个行为,仅仅甲能够根据侵权法或〖合同法〗向乙恳求补偿。此案中,从甲所提出的诉讼恳求来看,并不能看出其到底是要求乙承当侵权职责仍是违约职责,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侵权法来审理的。这样甲要求乙交还医疗费就不应支撑,因为此部分医疗费的给付是根据甲乙间的医疗合同,并非乙之侵权行为给甲形成的危害,即便没有乙的侵权行为,此部分医疗费甲亦应给付,所以甲支付此部分医疗费与乙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联系,故不得要求返还。值得考虑的是,甲给付乙的医疗费中,因乙的侵权行为致使甲手术后在康复期之外仍持续住院休养所多支付的部分归于乙给甲形成的丢失,甲能够恳求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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