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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量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8:17

1.留意区别成心损伤与一般殴伤的边界。一般殴伤行为仅仅给别人形成暂时性的肉体痛苦,或使别人神经遭到细微影响,但没有损坏别人人体安排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按《人体轻伤判定规范》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成心损伤罪论处。
2.留意区别成心损伤罪与成心杀人罪的边界。成心损伤罪与成心杀人罪的边界,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难以区别:一是成心损伤致死与成心杀人既遂,二是成心损伤与成心杀人未遂。对此,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的片面心思状况,即具有杀人成心的,不管是否形成逝世成果,均应认定为成心杀人罪,凡只具有损伤成心的,不管是否形成逝世成果,都应认定为成心损伤罪。判别行为人的片面内容时,应归纳考虑案子的各种情况,特别应考虑发案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联系、作案的时刻、地址与环境、违法东西、冲击部位与强度、违法行为有无控制、违法有无预谋及怎么预谋、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行为人对逝世成果所表现出来的情绪等等,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只按行为或成果的某一方面来科罪,应依据案情区别对待:凡显着具有杀人成心的,应按成心杀人罪论处;凡显着具有损伤成心的,应按成心损伤罪论处;成心内容不很确认或不管被害人死伤的,应按实践形成的成果来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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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意区别成心损伤致死与过错致人逝世的边界。二者在客观上都形成了被害人逝世的成果,片面上对逝世成果均出于过错。区别关键是行为人片面方面有无损伤的成心。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人片面上既无杀人成心,也无损伤成心。成心损伤致死明显以具有损伤的成心为条件,过错形成的逝世成果,则是成心损伤罪的加剧情节。假如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伤的目的,并无损伤的成心,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逝世成果,也不能认定为成心损伤致死。
4.留意区别成心损伤罪与包括损伤内容的其他违法的联系。依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则,对不合法掠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的,优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不合法安排或逼迫别人出卖血液形成损伤的,应以成心损伤罪论处。刑法第234条规则:“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即行为人在施行其他违法的过程中损伤别人,刑法还有规则的,应按有关条文科罪量刑。如犯强奸、掠夺、放火等罪致人损伤的,应别离按照各相应条款科罪量刑,不依成心损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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