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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6:04
我国自收据法出台后,对很多种收据都有了清晰的行为规范,这也是为了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那么关于支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我国收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处理支票存款事务的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在见票时无条件付出确认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收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有必要运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牢靠的资信,并存入必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款式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 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够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能够另行制造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能够另行制造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出的托付;
(三)确认的金额;
(四)付款人称号;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有必要记载12位的银行组织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则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的金额能够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运用。
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称号的,经出票人授权,能够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经营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经营场所、居处或许常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能够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越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言而无信。制止签发言而无信。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款式或许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 出票人有必要依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当确保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职责。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付出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运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我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则。
超越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能够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当收据职责。
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付出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当受托付付款的职责,对持票人不再承当付款的职责。可是,付款人以歹意或许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在外。
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则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则。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则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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