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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7:4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物拍卖企业的建立
第三章公物拍卖程序
第四章公物拍卖方法
第五章法令责任
第六章附则
经199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公物拍卖行为,维护公物拍卖次序,避免国家产业丢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与公物拍卖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物,包含以下物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赃物;
(二)邮政、交通、运送等单位取得的无主货品;
(三)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因公务活动承受的礼品;
(四)宣告破产企业需求拍卖的产业;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则需求处理的物品及其需求变卖的公物;
(六)金融部门的假贷典当产业和典当企业的满当物品;
(七)保险公司理赔后需求处理的损余物品;
(八)法令、法规、规章规则有必要进行拍卖的公物。
转让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八)项公物,有必要拍卖,其它公物能够以拍卖方法转让。
第四条全市的公物拍卖,由市拍卖商行进行。
第五条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不得拍卖。
第六条公物拍卖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准则。
第七条市物资总会是全市公物拍卖的职业主管部门。市体改、工商、税务、督查、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责任,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物拍卖企业的建立
第八条公物拍卖企业是公物拍卖的托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机构,拍卖前为卖方(托付人)的署理,成交时是买方的署理,为卖方(托付人)和买方(买受人)两边履约、付款、交货供给服务和监督。
第九条各县(市)、区暂不建立拍卖企业;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则需求拍卖的公物,一概由市拍卖商行进行拍卖。
第十条公物拍卖企业首要实行下列功能:
(一)拟定拍卖活动规划,有权要求买卖两边出示证明,检查买卖两边资历和拍卖活动的合法性,阻止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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