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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3:51

判决判定吊销程序是指判决判定存在法令规则的景象,由当事人请求并经法院检查核实,判定或判决予以吊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别程序。 
对判决判定选用吊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我国1995年9月1日起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以下简称《判决法》)新树立的一项判决准则。 
《判决法》收效后,我国判决组织作出判定后,法院能够经过吊销判定和不予履行两种程序对判定进行司法监督,形成了“两层监督”。因为我国立法方面的缺乏,在《判决法》收效后短短的数年间,这些缺点迅速地胀大,致使此新设的司法监督程序演变成限制我国判决准则、尤其是影响我国涉外判决准则名誉的本质性障碍。本着完善我国判决准则,维护我国涉外判决的世界名誉的精力,笔者经过对立法准则和详细准则的剖析以及司法实践的调查,提出若干修订我国《判决法》的主张。 
一、我国增设判决判定吊销程序的立法布景及其分析 
在《判决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是否应该建立判定吊销程序,我国有关部门及专家存在着截然相反的定见。但是,终究拥护建立吊销程序的定见占上风。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作了该(草案)的阐明,其第5 点指出:“法院对判决的监督方法,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履行,一是吊销判定。不予履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则。规则请求吊销判定的程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削减判决作业中的失误,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程序。”(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民法室,我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秘书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全书》,法令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52页。)明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削减判决作业中的失误”,即首要是加强对判决—裁结局权利的监督,避免判决权的乱用,是我国《判决法》增设判定吊销程序的根本宗旨。就立法精力而言,该法着重的是公平合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判决组织的失误而遭到丢失。 
但是,我国在起草判决法过程中片面地着重了法院对判决的司法监督权,而忽视了对法院本身的监督,也忽视了由判决组织和判决员特色所决议的自律精力及行为规范对公平判决的深刻影响。 
我国引进判定吊销准则的理由之一,就是许多国家的立法均设有此项准则,因而我国也应当照此办理。问题在于,立法者忽视了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天壤之别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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