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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相关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1:07
乡村中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交流是常有的事,只需契合必定的条件,当事人之间就能够将自己承揽地的土地运营权交流。那么土地交流都有哪些相关常识呢?
土地承揽运营权交流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便利播种和办理的需求,对各自承揽的土地进行的交流。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揽运营权进行的交流,是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法定方法之一。
一、交流的性质及特色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条规则:“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流。”交流在广阔乡村普遍存在,是一种小规模的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方法。它实际上是承揽人将自己的土地承揽运营权交流给别人行使,自己行使从别人处换来的土地承揽运营权的行为。交流后的两边均获得对方的土地承揽运营权,损失自己的原土地承揽运营权。由此可看出,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两边农户达到交流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改动原土地承揽合同。交流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流,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土地承揽运营权的交流。权力交流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揽方的联系,变为发包方与交流后的承揽方的联系,两边的权力义务一起作出相应的调整;从交流是相互之间运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另一种法定方法——转让较为类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揽运营权与价款的交流,而交流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流,无需交给价款。别的,按照《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转让要“经发包方赞同”,而交流则没有这样的约束。该法之所以这样差异规则,首要是因为,交流仅仅相互间交流了播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掉土地承揽运营权和基本生活保证,天然也不会对乡村社会安稳形成负面影响。因此,无需经发包方赞同。
二、交流的准则及要求
按照《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则,交流土地承揽运营权的两边应当遵从以下准则:相等洽谈、自愿、有偿;不得改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运营才能;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遵循上述准则外,交流两边还必须留意以下几点:交流以两个经过家庭承揽方法获得有用土地承揽运营权为条件;交流的两边仅限于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交流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播种便利或许各自办理的需求;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等价交流,也能够不等价交流,在不等价交流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交流土地的两边当事人之间应当缔结书面合同;选用交流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存案;交流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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