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9:06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按照合同的预先约好或许法令的直接规则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作为违约职责的方法,直接来源于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好,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好违约金条款,除法令还有特别规则之外,不发作违约金职责。违约金作为预先确定的补偿数额,在违约后对丢失予以补偿,十分简洁敏捷,免除了受害人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就实践丢失所负的举证职责,一起也省去了法院和裁定机关在核算实践丢失方面的费事。因为违约金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在事先向债务人指明晰违约后所应承当职责的详细规模,然后既能催促债务人履行合同,又有利于当事人在订约时核算危险和本钱,然后也有利于促进买卖的开展。违约金依其发作原因不同,能够分为约好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为约好违约金,由法令直接规则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我国的违约金准则在规则补偿性违约金的一起承认了惩罚性违约金,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准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破例。违约金是惩罚性的仍是补偿性的,一般来说取决于当事人的详细约好,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假如当事人没有作出详细的特别约好,或许假如约好不明确,那么在法令上应视为补偿性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