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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责任有哪些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4:42

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遍及选用的一种限制违约行为的职责方法。
一、能够由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洽谈确认。当事人能够约好违背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能够仅就延迟实行、瑕疵实行、不完全实行等约好单项违 约金。
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认的。它使对丢失的补偿变得简洁敏捷,是守约方寻求补偿丢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用详细核算危害规模即可要求付出,防止了选用补偿丢失的方法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核算丢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防止诉讼程序的延迟。
三、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践危害为条件,也不以丢失巨细为肯定的付出规范。不论是否发生了危害,是否给对方形成了丢失,违约方都应当付出违约金。仅仅显着不合理的或过火高于丢失的,依当事人的恳求能够削减。也就是说,违约金的付出与丢失巨细既不要求完全一致,一起也不宜过火悬殊。
四、付出违约金不等于能够代替合同实行。假如当事人就延迟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除非是专门对不实行约好的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增减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也就是说,假如约好的违约金低于给对人形成的丢失的,还应进行补偿,补足违约金缺乏的部分;假如违约金的数额过火高于因违约给对方形成的丢失的,可予以恰当削减。即低了要补,过高的才减。它表现了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公正准则当然,违约金是否增减需由当事人提出恳求,不提出的,法院和裁定组织不要自动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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