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揽应当坚持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利益联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揽应当坚持揭露、公平、公平准则的规则。
依据本法规则,“揭露、公平、公平”是农村土地承揽中有必要遵从的一项根本准则。违反了这一根本准则,农人的承揽土地的权益就会遭到侵略,损坏农村土地承揽经营准则的贯彻施行。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揽中,“揭露”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承揽活动的信息要揭露。在按照规则进行土地承揽时,发包方应当及时发布土地承揽的有关信息,让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或许其他承揽方知晓土地承揽的根本情况。揭露的方法,依据详细情况能够采纳不同的方式,如能够采纳粘贴布告、有线广播或许举行乡民会议。揭露有关承揽活动的有关信息包含:向乡民宣扬、介绍有关土地承揽的法令、法规和国家方针,让乡民了解进行土地承揽的根本精力等;发布拟发包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等。揭露有关信息要做到通明、及时、精确。
二、进行承揽的程序要揭露。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揽中,承揽程序的揭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由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选举产生承揽工作小组;由承揽工作小组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承揽计划并向本团体经济安排全体成员发布;依法举行乡民会议,讨论经过承揽计划。
三、承揽计划和承揽成果揭露。承揽计划经过乡民会议讨论经过后,应当及时发布,一起揭露安排施行承揽计划,承认每户及每个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的土地的详细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等。发包方和承揽方应当签定书面承揽合同,承认各自的权力和责任。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取得土地承揽经营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证或许林权证,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
所谓“公平”主要是指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土地的权力。在承认承揽计划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承认发包方、承揽方权力责任。尤其是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揽合同中不得对承揽方的权力进行不合理的约束、干与承揽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许经过承揽合同给承揽方添加不合理的担负。
所谓“公平”,主要是指在承揽过程中,要严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就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揽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另眼相看,亲亲疏疏。如在承认承揽计划时,首先由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选举产生承揽工作小组,承揽工作小组按照法令、法规拟定并发布承揽计划,然后举行乡民会议,讨论经过承揽计划。对承揽方来说,应当以合理的手法参与承揽活动,不得经过受贿或许亲属联系,来取得有利的承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