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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内幕信息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6:30
我国证券法规则,制止证券买卖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获取内情信息的人使用内情信息从事证券买卖活动。可是什么是内情信息,怎样确定内情信息呢?
1、内情信息具有什么特征?
内情信息所具有的三大特质:
(1)是该信息地点团体,内部运作人员所知悉的信息。
(2)是该信息地点团体,没有对外揭露的信息。
(3)是关于信息地点团体或职业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信息未揭露: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给或寄送群众传播前言或法定揭露前言发布或宣布。假如信息载体交给或寄送传播前言超越法定时限,即便未揭露发布或宣布,也视为揭露。)
2、内情信息的确定
(1)内情信息的规模
A、应提交暂时陈述的严重事件;
B、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许增资的计划;
C、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严重改变;
D、公司债务担保的严重改变;
E、公司经营用首要财物的典当、出售或许作废一次超越该财物的30%;
F、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的行为或许依法承当严重损害赔偿责任;
G、上市公司的收买计划;
H、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对证券买卖价格有明显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情信息的敏感期
内情买卖行为的确定首要需求承认存在内情信息,内情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没有揭露”。因而,内情买卖只能发作在内情信息发生至揭露之间的这段时刻内,这段时刻被称为“内情信息的敏感期”。
3、内情信息的构成
(1)影响内情信息构成的动议、谋划、决议计划或许履行人员,其动议、谋划、决议计划或许履行初始时刻,应当确定为内情信息的构成之时。
(2)“分配股利或许增资的计划”、“收买计划”等的构成时刻,应当确定为内情信息的构成之时。
(3)严重事件的发作时刻,应当确定为内情信息的构成之时。
4、内情信息的知情人
证券买卖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包含: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
(4)因为所任公司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情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办理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因为法定责任对证券的发行、买卖进行办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买卖所、证券挂号结算组织、证券服务组织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组织规则的其他人。
5、内情信息的揭露
内情信息的揭露,是指内情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办理组织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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