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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0:2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7-27)
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方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09]皖民提字第0037号
恳求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本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世,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行进村夏院自然村。
被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正鹏,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世,住铜陵市铜庄一区11栋301室。
恳求再审人曹本明因与被恳求人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民立终字第7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皖民申字第144号民事裁决,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再审查明:2007年10月18日汪正鹏(甲方)与曹本明(乙方)签定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好,甲方将其所占安徽省青阳县南边五矿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以人民币36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字之日向甲方付出100万元作为定金,一起处理股权改变登记手续,两边处理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付出剩下的260万元转让款。协议对两边清算的时刻、方法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好。转让方汪正鹏在协议签名部分注明协议签于铜陵市。同日,曹本明付出汪正鹏100万元人民币,并进行部分手续交代。2008年8月4日汪正鹏以曹本明为被告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1、判令被告将安徽省青阳县南边五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40%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48000元(260万元转让款自2007年11月28日至申述之日2008年7月28日按日千分之二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担负。2008年12月2日曹本明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贰言。2009年3月23日汪正鹏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改变诉讼恳求恳求,将原诉讼恳求的榜首、二项改变为:1、判令被告当即付出股份转让余款人民币260万元;2、判令被告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52.2万元(2007年11月28日至2009年3月28日);判令被告自2009年3月29日至实践给付之日按260万元的日千分之二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决以为:原告汪正鹏诉被告曹本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就股权转让事适宜2007年10月18日在铜陵市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被告曹本明于当日在铜陵市交给股权转让款定金100万元给原告汪正鹏。现原告汪正鹏因被告曹本明违约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实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决驳回被告曹本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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