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该如何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1:23
本文经过事例的方式介绍了遗言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状况,遗言承继的含义在于遗言人依自己的志愿将自己的产业处置。关于遗言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听讼网小编约请我们一同阅览。
遗言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遗产该怎么分配(以下姓名均为化名)
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比例。
【案情总结】
孙丁已亡,其应继比例存款8万元元不能由郭戊代位承继,而应按法定承继处理,有承继人孙乙、陈丙、郭戊(法定承继中代孙丁之位)三人均分;其他遗产仍按遗言处理。
【事例】孙甲,有一后代乙,一女孙丁,其妻陈丙。1997年,孙甲立下自书遗言,表明自己身后,房子24间、存款6万元给孙乙,还有存款8万元给孙甲的另一女孙丁(孙丁与其家人居于外省),其他的产业都归陈丙一切。2004年4月16日,孙甲因病逝世,遗言由陈丙为执行人;与外省的孙丁联络,发现孙丁已于2003年7月12日因病逝世,留有一子郭戊。郭戊闻知遗言内容后,以孙丁死于孙甲之前,自己又是孙丁的亲生儿子为由,要求代母亲孙丁之位承继外祖父孙甲的遗产,遭孙乙回绝。郭戊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该案子并不杂乱,首要问题为遗言承继中是否适用代位承继?依据《承继法》第十一条“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比例”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承继处理:(三)遗言承继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人逝世的”的规则,在上述案子中极有可能发生代位承继的景象,那么代位承继是否适用本案的遗言承继,即郭戊是否有权承继呢?律师以为,遗言承继的含义在于遗言人依自己的志愿将自己的产业处置,遗言承继是与法定承继并行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并且承继法律联系中过多的着重身份联系。经过《承继法》的规则,能够看出代为承继实践是对法定承继的一种弥补,因而遗言承继中不能适用代位承继。遗言承继人先于遗言人逝世时,遗言中触及该承继人的遗产“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出行要注重应按法定承继处理。即按照《承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来处理。本案中,孙丁先于被承继人孙甲逝世,其遗言承继指定的遗产比例不能由郭戊代位承继,而应按法定承继处理。在法定承继时,孙丁为孙甲的先亡子女,其子郭戊有权代位承继其应继比例,还有另两位榜首次序承继人孙乙、陈丙,三人均分,各得遗产2666.7元。
【审理成果】孙丁已亡,其应继比例存款8万元元不能由郭戊代位承继,而应按法定承继处理,有承继人孙乙、陈丙、郭戊(法定承继中代孙丁之位)三人均分;其他遗产仍按遗言处理。
遗言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遗产该怎么分配(以下姓名均为化名)
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比例。
【案情总结】
孙丁已亡,其应继比例存款8万元元不能由郭戊代位承继,而应按法定承继处理,有承继人孙乙、陈丙、郭戊(法定承继中代孙丁之位)三人均分;其他遗产仍按遗言处理。
【事例】孙甲,有一后代乙,一女孙丁,其妻陈丙。1997年,孙甲立下自书遗言,表明自己身后,房子24间、存款6万元给孙乙,还有存款8万元给孙甲的另一女孙丁(孙丁与其家人居于外省),其他的产业都归陈丙一切。2004年4月16日,孙甲因病逝世,遗言由陈丙为执行人;与外省的孙丁联络,发现孙丁已于2003年7月12日因病逝世,留有一子郭戊。郭戊闻知遗言内容后,以孙丁死于孙甲之前,自己又是孙丁的亲生儿子为由,要求代母亲孙丁之位承继外祖父孙甲的遗产,遭孙乙回绝。郭戊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该案子并不杂乱,首要问题为遗言承继中是否适用代位承继?依据《承继法》第十一条“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比例”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承继处理:(三)遗言承继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人逝世的”的规则,在上述案子中极有可能发生代位承继的景象,那么代位承继是否适用本案的遗言承继,即郭戊是否有权承继呢?律师以为,遗言承继的含义在于遗言人依自己的志愿将自己的产业处置,遗言承继是与法定承继并行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并且承继法律联系中过多的着重身份联系。经过《承继法》的规则,能够看出代为承继实践是对法定承继的一种弥补,因而遗言承继中不能适用代位承继。遗言承继人先于遗言人逝世时,遗言中触及该承继人的遗产“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出行要注重应按法定承继处理。即按照《承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来处理。本案中,孙丁先于被承继人孙甲逝世,其遗言承继指定的遗产比例不能由郭戊代位承继,而应按法定承继处理。在法定承继时,孙丁为孙甲的先亡子女,其子郭戊有权代位承继其应继比例,还有另两位榜首次序承继人孙乙、陈丙,三人均分,各得遗产2666.7元。
【审理成果】孙丁已亡,其应继比例存款8万元元不能由郭戊代位承继,而应按法定承继处理,有承继人孙乙、陈丙、郭戊(法定承继中代孙丁之位)三人均分;其他遗产仍按遗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