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6:09
依据《民间胶葛处理方法》第21条的规则,当事人对底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在处理决议作出后,就原胶葛向人民法院申述。另一方面,依据最高法院法发(1993)21号告诉第2条的规则,民间胶葛经司法助理员调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许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假如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或许先恳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议而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子依法受理,以原胶葛的双方为案子当事人。因而,当事人对处理决议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恳求法院对原胶葛作出公平裁判,而不能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乡(镇)政府处理决议而申述的案子归于原胶葛的民事案子,而不是检查乡(镇)政府处理决议的行政案子,所以,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中,不存在保持、改变或吊销乡(镇)政府调处定见的问题。即便是判定的内容与乡(镇)政府调处定见共同、不同或彻底相反,也都只是法院依法对原胶葛作出的新判定。因而,从法院裁判的内容来讲,不存在人民法院怎么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