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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假换真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7:36
【案情】
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一起预谋在运送途顶用“倒包换假”的手法,偷盗发往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氯化钾肥。被告人李某等人联络购买了相似氯化钾的代替物后,在山东省日照港装货合计76吨,价值220400元。途中进行“倒包换假”,后二次封包装车。货品运送到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卸货时,被仓管人员发现二次封包的现实,经临沭县产品质量技能监督查验所抽样查验,为不合格产品。
【不合】
本案在定性方面发生以下两种定见:榜首,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货品运送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手法,以假换真,骗得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20400元的氯化钾肥,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第二,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货品输途中选用“倒包换假”的手法,偷盗发往史丹利公司价值220400元的氯化钾肥76吨,该行为构成偷盗罪。
【剖析】
笔者以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偷盗违法。理由如下:一般情况下,区别合同欺诈罪和偷盗罪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在二者相互交错的时分,则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边界对两罪加以区别,在欺诈行为和偷盗行为互有穿插的时分,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置行为所导致”能够作为区别两种违法定性的重要规范。剖析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获取手法,是在运送操控货品的途中选用隐秘方法,以假换真,然后二次封包,运送至被害单位,真氯化钾占有联系的改动并非货品所有人史丹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给或许接纳,而是在货品交给运送今后,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货品所有人史丹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防备的情况下,采纳“倒包”的方法,以假换真,隐秘盗取。故盗取行为才是被告人李某等人违法意图得以完成的要害。相似氯化钾的假质料所起的作用是为被告人的偷盗行为作保护,使得偷盗行为发生后不会即时被发现。故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定偷盗罪,而非合同欺诈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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