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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办学案的法律关系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2:18

2002年头,非佛山户口的湖南青年毛某以民办东北某大学的名义
,未经同意,私自开办了“东北某大学佛山成才培训中心教育点”,至2002年9月,从全市接收学生360多人,2002年9月初开学后,部分学生看到“教育点”没有根本的教育和日子设备,缺少最少的办学条件,办理混乱,无正常的教育秩序,感到或许上当了,便向市教育局反映了“教育点”的存在问题,市教育局立刻进行调查,并于9月中旬将《佛山市教育局执法检查处理决议通知书》送达毛某,要求当即中止其不合法办学活动,交还悉数学习费。毛某对《处理决议通知书》置之脑后。9月下旬东北某大学在当地报纸刊登了一个声明,内容如下:“现在,有人在成才培训中心内冒名东北某大学,私自招生,私刻图书印章。现我校严正声明:成才培训中心内的‘东北某大学’纯属冒名。他们所作的全部与本校没有任何联系,由他们冒充我校招生所发生的全部问题,成果由他们担任,特此声明。”声明注销后学生纷繁提出退费要求,毛某回绝学生的退费要求,并脱离中心石沉大海,10月初的一天,毛某悄然返校被学生发现,200余论理学生在中心内寻觅,堵毛某要求退费。次日晚10点半左右,部分学生将毛某送至公安局。市教育局作出了撤销“东北某大学佛山成才培训中心教育点”的决议,公安局追回了毛某收取的部分学杂费,教育局将这部分学杂费交还给了学员。
此事例中的法律联系主体有毛某,东北某大学,教育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联系有:
(1) 毛某与学生的联系,毛某是责任人,学生是权力人,属平权型的民事法律联系。毛某不合法牟利,歹意侵吞别人的产业,应对学生承当民事法律责任,返还所侵吞的产业(学杂费)。
(2) 毛某与东北某大学的联系。亦属民理法律联系,毛某为责任人,东北某大学为权力人,毛某私刻印章,冒名招生,侵害了东北某大学的名称权,应对东北某大学承当民事法律责任。
(3) 毛某与教育行政机关的联系。属从属型的行政法律联系,毛某为责任人,教育行政机关为权力人,毛某不合法办学,违反了国家有关招生办学的教育办理法律法规。
( 4) 毛某与司法机关的联系。鉴于毛某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已触犯刑律,司法机关将其依法收审,毛某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属从属型的刑事法律联系,毛某是责任人司法机关是权力人。
近年来,跟着教育事业的开展和群众教育需求的进步,一些公民个人和安排也开端兴办教育,这在必定程度上使我国办学主体呈多元化趋向。对教育改革和开展是有好处的,但也有一些个人和安排在不具备办学根本条件,不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以盈利为意图,从事不合法办学活动,成果对公立学校和一些合法教育安排的教育教育活动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教育行政机关与不合法办学的个人和安排之间的行政法律联系,教育行政机关属行政主体,不合法办学的个人或安排属行政相对方,前者对后者负有办理的权力和责任,后者则有遵纪守法,遵守教育行政机关办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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