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5:17《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民事案子,但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子:
(一)严重涉外案子;
(二)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案子;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在本辖区有严重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子。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子:
(一)在全国有严重影响的案子;
(二)以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子。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三十七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也能够把本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