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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登记的收养行为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1:15

我国对收养联系有着清晰的法令界定,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联系,保护收养当事人的权力,专门拟定了《收养法》。拟定《收养法》的意图很清晰,便是为了在构成收养联系过程中,确保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和生长,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力。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我国法令在收养联系上实施的是挂号准则,没有通过县以上民政部门挂号的收养联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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