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0:47受案规模需求运用必定的办法才干得到清晰的表达,这种办法越科学,受案规模的划定就越精确。
(1)归纳式。归纳式是由一致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规模作出原则性的归纳规则,归纳式的长处是简略、全面、不致发作遗失。但也有过于广泛和不易详细把握的问题。
(2)罗列式。罗列式有必定的罗列和否定的罗列两种办法。罗列式的长处是详细、详尽,受案或不受案的边界清楚,易于把握,但却有繁琐且难以罗列全面的缺点。
(3)混合式。混合式是将上述两种办法混合运用,因而合式不失为确认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较好办法。
我国行政诉讼准则在确认受案规模上根本采纳混合的办法。《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详细罗列的8先种行政案件,一起对一些现在难以罗列全面、并且往后将逐渐归入行政诉讼规模的行政案件又运用归纳的办法作为弥补,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归纳规则的其他行政案件;最终以否定罗列的办法对不属于行政受案规模的事项作了排队的规则,这便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规模采纳这样的建立办法明显既简略清晰又不失全面,并且照料到了往后逐渐扩展受案规模的问题,因而是较为科学并且契合我国实际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