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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误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9:31
企业是有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强制性责任的,可是有许多企业,由于缺少必要的法令常识,或许会对签定劳作合同存在许多误解,这会给自己带来法令危险。那么,企业缔结劳作合同的误区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不签劳作合同对自己最有利。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过错的知道,以为签定劳作合同便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作联系,能够躲避劳作法自在处置职工的选用与解雇。而实际上,劳作法上所说的劳作联系是:雇佣方(劳作法所指的用人单位)与受雇方(劳作法所指的劳作者)之间的雇佣劳作而发作的权利责任联系。而劳作合同是这种劳作联系的书面约好。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劳作联系无法证明,没有书面合同相同能够构成劳作联系,即现实劳作联系,劳作者只需凭薪酬单等相关根据和证人证言等就能够证明劳作联系的存在。实践中,往往是不签定劳作合同弊多利少,举一个很简单的比如,假如一个职工不能担任作业,两边签定有劳作合一起,用人单位完全能够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合同,而毋须给予其任何经济补偿;反之,没有签定劳作合一起,用人单位不管何时将其解雇,都需求付出经济补偿金。别的,假如签定了劳作合同,还能够约好试用期,能够及时发现不能担任作业的职工而予解雇。
此外,依照《劳作法》第98条、原劳作部《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 223号)及劳部发[1995] 309号第17条规则的规则,现实劳作劳作联系下发作争议,单位除被裁判补偿外,还会由于没有及时签定劳作书面合同而被劳作行政机关处分。更为重要的是,并且劳作合同法草案第9条规则:已存在劳作联系,可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未以书面方式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有其他意思表明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手续。因而,作为企业管理者,有必要及时改动观念,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
2、“临时工”不必签劳作合同。其实,“临时工”是一个现已推出历史舞台的一个概念,是我国一致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曾经,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劳作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作者都应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假如与所谓的“临时工”不签定劳作合同,一旦发作劳作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补偿由此给劳作者带来的丢失,并且也或许面对行政处分。
3、试用期往后再签正式劳作合同。在招聘新职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避免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职工不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或只签定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往后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背法令规则的,跟据《劳作法》第16条第2 款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劳作法》第21条规则:“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则,劳作者和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就应当签定劳作合同。试用期是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劳作联系的一种表现方式,所以也应当签定劳作合同。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两边同意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作者开端作业之时就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因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刻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往后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不仅是违法的,并且也或许将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画蛇添足,终究是拔苗助长。由于,现行法令规则,企业同职工未签定劳作合同但存在劳作联系的作为现实劳作联系仍受法令保护,而作为现实劳作联系,企业要停止有必要提早30天告诉职工并应依法补偿;法令还规则,只签定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作合同期限。明显,试用期内不签劳作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避免被“套牢”,实际上刚好被“套牢”,因而,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职工签定劳作合同,劳作合同中包括试用期的内容。
事例:某服装有限公司通过面试、面试、书面考试后,决议招用王女士。王女士提出签定一年期的劳作合同,公司人力资源司理却对陈女士说:“依照公司的规则,但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往后且合格者才干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王女士以为该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劳作法》的规则,所以到督查大队告发。督查大队根据查询的现实,根据《劳作法》第16第2款的规则,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当即纠正签定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服装有限公司三日内与新招用的职工签定了劳作合同。
律师点评:关于新上岗的劳作者,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也能够不约好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劳作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过错的,是违背《劳作法》的。
此外,许多企业以为试用期内两边的劳作联系没有终究确认,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职工交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两边的劳作联系虽未终究确认,但确已构成,因而法令明确规则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职工交纳社保费。
4、签定劳作合一起收取押金、保证金。现在,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一起,收取“押金”、 “保证金”等,假如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薪酬做典当。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其实,这种做法是违背法令的,一旦劳作者向劳作部门投诉,企业是因小失大。《劳作法》明确规则:“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 一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物)或典当金(物)。对违背以上规则的,由公安部门和劳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当即退还给劳作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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