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6:13
粤劳社函[2007]788号
珠海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你局《关于承认工伤确定请求时限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珠劳社[2007]43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证条件》第十七条规则,员工应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员工提出请求的时限是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一年。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超越一年,员工就同一事端再次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珠海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你局《关于承认工伤确定请求时限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珠劳社[2007]43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证条件》第十七条规则,员工应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员工提出请求的时限是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一年。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超越一年,员工就同一事端再次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