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5:00一、取保候审准则的概念和特色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准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进程傍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给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以确保不躲避和阻碍刑事案子的侦办、查看、审判的顺利进行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准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权利保证性、司法制裁性等多重特点,这些特性使取保候审准则既很好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诉讼权利,又为国家节省了资源,表现了诉讼经济准则。作为一种非拘押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准则既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法性权利,又有利于下降诉讼本钱、减轻拘押场所的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观念的落后和立法的遗漏导致取保候审准则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适用条件、监督检查、法令救助等,所以有必要进一步从立法和准则等方面对取保候审准则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民主化进程。
二、取保候审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作了规则: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首要,这样的规则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范没有一致,实践中了解各有不同,会导致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徇私舞弊,人为的举高或下降适用取保候审的规范,呈现应当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不该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长时间脱离监管。其次,《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则:“关于有下列景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能够”意味着决议取保候审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具有较大的自在裁量权,“这种自在裁量的进程又是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完结的,具有不透明性,有或许形成获取个人私益而不妥运用权利,甚至为纳贿堕落翻开方便之门。”1不只有损法令的威望,更会导致权利的乱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则:“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69条规则:“人民查看院不批准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而且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人民查看院。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第74条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再本法规则的侦办拘押、检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由此能够看出,在需求拘捕而依据不足、不批准拘捕、拘押期限届满但需求持续侦办时,侦办机关适用取保候审侧重保证侦办。就立法规则的详细方法来看,自在保证应是取保候审的主要功用,侦办保证则归于非必须功用。2因而,以上三条的规则使取保候审常常沦为一种案子处理机制,不利于进步侦办功率,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