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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利息损失与违约金可以并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8:54
实践中,买房卖房违约的状况时有发作,购房款利息丢失与违约金是否能够并存便是比较让我们联系的一个问题了。那么,它们两者究竟可不能够并存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关于“购房款利息丢失与违约金能够并存吗”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案情摘要】
2010年1月12日,某某与荣基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某某向荣基公司购买某某房子,购房总价1686360元;李萍于2009年12月30前付清悉数购房款;荣基公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持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其供给的材料到产权挂号机关存案,如因荣基公司的职责,某某不能在规矩期限内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如下处理:“如因荣基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好提交材料报产权挂号机关存案,导致某某无法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某某有权免除本合同。不管李萍是否免除合同,荣基公司均应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贯某某付出违约金。”
合同签定前,某某现已付清购房全款。2010年1月12日,李萍与荣基公司就涉案房子到产权挂号机关处理出售合同挂号存案。
2010年2月25日,某某为购买涉案房子交纳契税50591元。
2010年3月31日,荣基公司将涉案房子交付给某某,但未能按合同约好的期限,即在2012年3月20日前,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其供给的材料报产权挂号机关存案,帮忙某某处理产权证书。
2013年3月20日,某某致函荣基公司免除两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荣基公司拒不交还购房款。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当事人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用,某某已付出悉数购房款,荣基公司因本身原因未能如期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其供给的材料报产权挂号机关存案,帮忙某某处理涉案房子的产权证书,构成违约。某某有权要求荣基公司交还已付购房款,并有权要求荣基公司补偿其相关丢失。关于契税问题,可向相关机关恳求退税,其在未处理退税条件下,直接要求荣基公司补偿契税丢失,依据缺乏。关于能否一起建议利息丢失及违约金问题,两边约好的违约金,仅针对荣基公司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并不针对合同免除后荣基公司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两者依据不同,指向不同,能够一起建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好违约金条款,某某在追查荣基公司违约职责时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矩适用约好的违约金条款,假如其以为约好的每日万分之一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可依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2款的规矩,恳求法院予以添加,而不应在适用约好违约金条款的一起要求补偿购房款的利息丢失。
鉴于约好的违约金过低,低于购房款依照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的利息数额,结合一审庭审陈说,二审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购房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的利息数额。关于契税利息丢失是否应予支撑的问题,两边对此没有约好违约职责,某某现已付出契税,客观上形成丢失,原审判令荣基公司补偿李萍契税的利息丢失并无不当。
【裁判分析】
一、利息应作两个领域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建议的利息有时是指利息收益,它在性质上归于法定孳息;有时则是指利息丢失,即法定孳息的丢失。两者性质不同,适用的裁判规矩不同。实务中,法官对利息的性质确认不同,会导致案子处理结果截然相反。
正确确认利息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子的条件。不管是利息收益仍是利息丢失,都是在详细的法律联系中发作,利息的定性需求结合案子的类型和法律联系的详细景象调查。利息收益应依据法定孳息的相关规矩处理,相反,在绝大多数案子中,当事人所建议利息依据是民事职责的承当,因此该利息在性质上应归于利息丢失即法定孳息丢失,它归于债务法判别领域,受差错要素和诉讼时效的规制。
二、利息丢失与违约金的联系
关于违约金的根本性质,依据合同法规矩,其对违约金描绘以及对违约金的调整是以“形成的丢失”为参照系数的,也即仍受民法“丢失添补”准则规制,故其根本性质应界定为预订的危害补偿金,是以补偿性为根底的,它是当事人在违约现实发作曾经确认的。
依据违约金与危害补偿金在性质、功能上的恰当性以及违约金适用上的方便性,依据合同法上的约好优先准则,能够确认两者的根本联系为二者不能并用,且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职责)。
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建议的利息应区别是利息丢失仍是利息收益。商品房买卖合同免除后,购房人所建议补偿的购房款利息归于利息丢失,适用危害补偿的债上恳求权规矩,它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上恰当,依据合同法约好优先准则,二者并不能并存,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假如违约金缺乏以补偿实践丢失,可依当事人恳求对违约金作出恰当调整。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购房款利息丢失与违约金能够并存吗”的相关常识。通过小编的介绍,信任我们关于这个问题也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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