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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0:28
本文翔实地剖析了职务并吞违法的构成特征,指出职务并吞罪所侵略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资产的一切权,论述了职务并吞罪的既遂与未遂、职务并吞罪共犯等许多问题,在这里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回答,供你学习参阅。期望咱们当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时分,能够经过相关法令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务并吞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并吞、盗取、骗得或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资产的行为。现行《刑法》第271条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一、职务并吞罪的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所谓违法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略的社会主义社会联系。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违法客体的“通说”。关于何谓职务并吞的客体,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着严重的不合。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念 :
第一种观念以为,职务并吞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资产一切权。
第二种观念以为,职务并吞罪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
第三种观念以为,职务并吞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产业出资者一切权和公司、企业法人产业权。
第四种观念以为,职务并吞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产业一切权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
笔者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不能是职务并吞罪的
客体。因为职务并吞罪仅仅发生于公司、企业或单位内部的不合法占有本单位资产的违法,它直接侵略的是本单位资产的一切权联系,而不是直接侵略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假如说它在客观上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的话,那也仅仅因单位资产被不合法并吞而使单位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遭到影响或阻止,然后直接地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开展。因而职务并吞罪对社会主义市场次序的影响是直接的。在研讨某种具体违法构成特征时,对违法客体的表述,应当立足于提醒该种违法所直接侵略的具体社会联系。因而笔者以为,建议职务并吞罪客体包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的观念,似不足取。那么,在坚持职务并吞罪的客体为资产一切权的前提下,是否应进一步清晰其类型呢?笔者以为,没有必要也不该该再进一步清晰其类型,仅表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产的一切权即可。
(二)客观特征
职务并吞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并吞罪,客观上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要件:一是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二是不合法占为己有;三是数额较大。
1、 职务上的便当
因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职务并吞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合理了解“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的意义关于科学确认职务并吞罪极为重要,因而学者们在论及职务并吞罪时,均提醒了“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的意义,归纳起来看,有以下几种表述 :
第一种表述以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使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位置所构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办理资产的便当条件。
第二种表述以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便是指行为人使用自己在办理本单位运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的职权。
从表面上看,好像这两种观念相同,仅仅第二种观念将职务的意义表述得更清晰一些。可是笔者以为,第一种观念是将公事和劳务均包含于职务之中的。因为这些学者并未将职务并吞罪的主体限定于从事公事的人员即担任必定领导、办理、监督、指挥职务的人员,而是一起也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劳务的员工视为职务并吞罪的主体。因而笔者以为,职务并吞罪中的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工作上具有的主管、办理、经手本单位资产的权力。
2、不合法占为己有
不合法占为己有,是指将自己主管、办理、经手的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自己一切。其手法应包含并吞、盗取、骗得等不合法手法。有的学者以为职务并吞罪的手法只需并吞一种,但大都学者的观念以为职务并吞罪的手法除并吞外,一起还包含偷盗、欺诈等其他不合法手法。因为其一,之所以建立职务并吞罪,不仅仅是因为关于并吞私有企业产业缺少刑法规则,并且是因为曩昔归于贪婪的部分行为,有必要从贪婪罪中别离出去,归入职务并吞罪。因而,贪婪罪的手法也必然会成为并吞罪的手法。其二,假如说贪婪的手法包含偷盗、骗得等多种手法,而并吞罪同样是使用职务之便,其手法仅限于合法持有不合法占有一种,那么就会呈现对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选用不同手法科罪相同,而对其间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却因使用上述几种不同手法而别离确认不同罪名,明显有违科罪准则的一致性。
3、数额较大
一般来说,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只需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施行了将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以为是职务并吞行为。但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并吞罪并受惩罚处分,还须取决于其损害社会的程度。依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则的精力,行为的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这是处于操控刑法的打击面等诸方面的考虑。因为职务并吞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手法将其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因而其社会损害程度一般比较细微,只需少量状况下对社会的损害比较严重需求作为违法处理。因为数额巨细是影响其损害社会程度的重要因素,因而刑法第271条将其清晰规则为影响职务并吞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条件。依据有关司法解说,职务并吞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为5000元人民币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主体特征
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则,并非任何到达刑法规则的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皆可成为职务并吞罪的主体,它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别主体。成为职务并吞罪的主体,有必要具有以下三种身份条件的人员:一、有必要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有必要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办理或经手本单位资产的人员;三、有必要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并吞罪的主体主要有两种分类:其一,可分为从事公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和从事劳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其二,可分为公司人员、企业人员和其他单位人员。
(四)片面特征
职务并吞罪在片面上只能是成心,而不能出自过错。即明知是自己持有的本单位资产而仍有认识地将其不合法占为己有。其违法意图是期望使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经过并吞、偷盗、骗得等手法,到达不合法占有地点单位的资产。在司法实践中,影响行为人到达违法意图的违法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职之时捞票子,退休之后过个好日子;2、有空就钻,有隙就乘;3、相互协作,互惠互利;4、攀富比阔,以富为荣;5、重“哥们义气”,清法令方针;6、结济窘迫,以占补缺;7、自以为作案手法高超,或许以为具有优胜条件,不会遭到法令追查;8、是非颠倒,金钱至上等。
二、职务并吞违法既遂与未遂的确认
职务并吞罪是侵略行为人本单位资产一切权的违法。行为人意图将自己所办理的本单位的资产不合法的转变为自己一切,意图扫除本单位对自己所办理之资产的一切权或许占有权等权力,然后使自己成为该资产的不合法的一切人,并在事实上占有该资产。职务并吞罪与偷盗罪、抢劫罪等违法相同均归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违法,归于成果犯。在成果犯中,一般是以某种有形的、物质的、客观的损害成果的呈现作为违法既遂的规范,损害成果没有呈现,则是未遂。在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侵略产业违法中,这个特定的损害成果便是行为人对别人的资产的占有。因而,往往以行为人对别人资产的占有作为区别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侵略产业违法的既遂与未遂的规范。可是职务并吞不同于偷盗、欺诈违法之处在于,行为人在施行违法行为之前往往现已合法地因施行职务的原因而占有本单位的资产,因而,咱们不能简略的以行为人是否占有或获得单位的资产作为区别职务并吞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虽然行为人依职务而在事实上占有了单位的资产,可是其对资产的占有是合法的,行为人地点的单位依然对该资产具有操控权。内行为人对其占有的资产施行并吞行为,扫除了其地点单位对该资产的操控之后,虽然行为人依然在事实上占有该资产,好像与其施行违法行为之前并没有什么区别。可是在施行违法行为之前,行为人对该资产的占有是合法的,可是在施行违法行为之后,行为人对该资产的事实上的占有却是不合法的。这便是违法行为施行前后,行为人对本单位资产事实上的占有的不同之处。内行为人依职务经手本单位资产的状况下,作为违法目标的资产是本单位其别人员事实上占有的,行为人虽然对该资产具有办理权,可是却无权在事实上占有其办理的资产。行为人一旦在事实上占有了该资产,就能够确认其职务并吞行为到达既遂状况,当然,其对资产的占有亦是不合法的。能够看出,不管行为人是否依其职务对本单位的资产事实上的占有都有不合法的这个一起特征。因而,能够将行为人是否在事实上不合法占有本单位的资产作为区别职务并吞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
一般来说,在未施行终了的状况下,比较简单区别职务并吞罪的既遂与未遂。可是在施行终了的状况下,行为人并未在事实上不合法的占有本单位的资产,就不能对行为人以职务并吞罪的既遂论处。
三、职务并吞罪一起违法的确认
在实践傍边,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能够大致分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而,职务并吞罪的一起违法在主体的表现形式上就较之其他违法的一起违法更为杂乱。职务并吞罪混合主体的一起违法表现形式:1、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并吞本单位资产的;2、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以外的人员一起并吞本单位资产的。关于这种混合主体的一起违法应怎么定性,理论界存在着许多的观念 :
1、有学者以为,“对一起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应适用《补充规则》,以贪婪罪处分。而关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或许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仍适用《决议》,以并吞罪处分。”
2、有学者以为,依据共犯理论,一起违法案子的性质应当是由施行犯的施行行为所决议的。在一起施行的状况下,假如两个施行犯具有不同身份,则应别离科罪。
3、有学者以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认一起违法的罪名,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确以为贪婪罪,对其他一起违法人也应按贪婪罪科罪量刑;主犯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确以为职务并吞罪,对其他一起违法人亦按职务并吞罪科罪量刑;主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以外的人员,应当确以为并吞罪,对其他一起违法人均按并吞罪科罪量刑。
4、有学者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特定身份,由此构成的贪婪罪是身份犯。虽然并吞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相关于社会上的一般人员来说,也归于一种身份。但它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相对而言,依然归于无身份的状况。而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一起违法的案子,无身份者必定是使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因而要按照有身份者的违法性质科罪。
5、有学者以为,假如一起违法行为是使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当施行的,应定贪婪罪;假如一起违法行为是使用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当施行的,则应定职务并吞罪。
四、职务并吞违法的科罪量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从法条上可见,职务并吞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解说,在数额较大上规则了"5000-20000元"的挑选起伏,在数额巨大上,也仅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没有规则上限,因而,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则必然形成职务并吞罪的科罪规范各地纷歧,增加了法令的难度,形成法令不一致的局势。它不利于保护立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并且,寻求事实上的相等是不现实的。所以在职务并吞罪的量刑上,应留意两个问题。一是正确掌握数额巨大的衡量,在主刑上合理地在5-15年有期徒刑的起伏内量刑,归纳考虑具体的违法情节。二是充分使用附加产业刑,关于一些数额巨大且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尽或许地适用没收产业,以表现法令的严肃性和刑法的震摄力。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回答的关于职务并吞罪的共犯处分规范的有关介绍。期望对咱们有协助。职务并吞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并吞、盗取、骗得或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资产的行为。一起,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都能够到听讼网咨询,咱们专业的律师团队都会具体为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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