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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以下简称《纪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41次会议评论经过,已于2012年10月29日印发。该会议纪要关于辅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对《纪要》的拟定布景、根本准则和精力、首要内容等进行介绍,以期对该《纪要》的正确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纪要》的起草布景和经过
破产重整是优化装备社会资源、抢救危困企业、保护社会调和安稳的重要法令准则,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准则立异。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重整案子的审理现已成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作业的重要范畴。据统计,到2012年9月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35件。这些上市公司经过重整程序防止了破产清算,取得了杰出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也经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的审理,积累了必定的司法经历。
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的审理不只触及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令的适用,还触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联接,有必要进一步清晰该类案子的审理准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则,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力义务,以充沛保护债务人、广阔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商场健康发展。为此,早在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就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法令部组成联合课题组,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的审理进行专题调研。经对调研效果广泛寻求定见和屡次修正,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举行了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作业座谈会。与会代表经过仔细评论,就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的若干重要问题取得了一致,构成该《纪要》。
二、《纪要》的根本精力
企业破产法施行5年多来,人民法院在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方面进行了开始探究和实践,可是整体来说尚缺少老练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审判经历。在构成《纪要》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留意坚持以下准则:一是遵从法令规则准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本质上归于企业破产案子,所涉问题都应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则,一起其间又触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则,它们是拟定《纪要》的根本法令依据。二是总结成功的司法经历。在进行专题调研的进程中,咱们搜集了许多的国内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事例进行充沛分析研讨,并广泛寻求各人民法院、管理人、证券买卖所及证券监管组织的定见和主张,构成了一些较为老练、知道比较一致、实践证明效果较好的司法经历。关于那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则未归入《纪要》的内容。三是法院与证券监管组织分工合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司法程序,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但由于上市公司的特别性,其重整进程又离不开证券监管组织的监管。《纪要》不光清晰了法院的职责,亦规则了触及行政监管时应发动的程序,保证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中,法院与行政监管部分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鉴于上市公司重整案子触及的法令关系杂乱,利益主体许多,社会影响较大,囿于篇幅和条件,《纪要》关于一些问题未做规则。关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法院要加着重查研讨,及时总结审判经历,为将来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拟定供给学习和参阅。
三、《纪要》的首要内容
《纪要》规则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包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的审理准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的统辖、请求和检查、信息保密和发表、重整方案草案的拟定及关于上市公司重整方案草案的谈判机制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审理的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则。以下就其间所涉的首要问题进行阐明。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的审理准则
上市公司触及面广,一旦破产清算,将发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社会影响较大。一起,在现阶段,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也在社会上具有适当强的吸引力。因而,使用企业破产法中规则的重整程序着力抢救处于窘境中的上市公司应是企业防止破产、取得重生活跃寻求的途径。但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专门性规则,许多问题还没有清晰的规范依据。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人民法院将依法公平审理作为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的首要准则。坚持依法公平审理准则首要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有必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呈现没有程序保证的真空状况,即便在法令难以进行细密规范的操作进程中,也要遵循合理的程序理念。其次,在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触及许多参加主体的实体权力时,要特别留意遵循依法公平审理准则。一方面要保证各种性质的债务人享有其本来对上市公司职责产业的清偿次序,而且依照份额公平地取得不低于上市公司即时破产清算取得的清偿。另一方面也应当统筹上市公司以及出资人利益,极力抢救现已到达破产边界的上市公司,防止破产清算。此外,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由于上市公司的规划和影响而“破不得”、“不能破”的知道,《纪要》进一步清晰,上市公司重整不成的,即上市公司重整方案草案未获同意或重整方案实行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宣告上市公司破产清算。以期建立正确的导向,防止资本商场对或许重整的上市公司进行歹意炒作。
别的,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因触及债务人、上市公司、出资人、企业职工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各方对立比较集中和杰出,假如处理不妥,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情,影响社会安稳。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必定要坚持保护社会安稳准则,充沛发挥地方政府的危险预警、部分联动、资金保证等和谐机制的效果,活跃合作政府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维稳作业,并依据上市公司的特色,加强与证券监管组织的交流和谐。
上市公司重整案子的请求、检查和受理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与一般的民商事案子不同,在是否受理的检查中触及许多内容,尤其是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买卖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破产重整还必定触及证券监管组织监管的有关问题。因而,《纪要》一方面清晰了请求人向法院请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应当提交的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则的资料以外的特别资料,包含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陈说、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分的通报情况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分的定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另一方面,《纪要》又对法院在检查上市公司重整请求时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景象以及举行听证会时应当留意的有关问题予以清晰,意图在于依法保险地裁决是否受理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请求。此外,在现在的商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较为灵敏,不只触及企业职工和二级商场许多投资者的利益组织,还触及与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组织的交流和谐,因而,在以往受理的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子中,均要求拟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请求的法院在裁决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请求前,应当将相关资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检查。这一做法也在《纪要》中加以清晰。
上市公司重整方案草案的拟定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将债务人的运营方案列为重整方案草案的第一项内容。债务人的运营方案首要是对公司重整的具体办法进行规则,而公司的重整办法是公司为脱节危机而重生的具体手法,直接关系到债务人企业的存亡,在重整程序中至为重要。可是,企业破产法并未对运营方案具体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加以清晰,而国外的相关立法中大多都对重整办法进行了具体的规则。企业破产法在最初立法时首要是考虑到重整办法在实践中是丰厚多样的,假如采纳罗列式的办法加以规则,或许会按捺重整参加人的创造力,不利于调集当事人的活跃性。可是,从现在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的事例来看,一些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重整方案草案中的运营方案规则的十分简略,乃至仅是几百字的归纳陈说,不足以供给关于该上市公司重整具体办法的有用信息。这就给债务人会议经过重整方案草案带来了盲目性,一起也给后续的法院同意重整方案草案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纪要》着重上市公司的重整方案草案中的运营方案应当尽量细化,需包含债务人的运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财物与事务重组方案等上市公司重整具体办法的内容。此外,有关运营方案触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批阅事项的,为便于后续的证券监管组织的批阅,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当延聘经证券监管组织核准的财务顾问组织、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事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财物评价组织等证券服务组织,依照证券监管组织的有关要求及格局编制相关资料,并作为重整方案草案及其运营方案的必备文件。
上市公司重整方案的谈判机制
1.《纪要》引进谈判机制的原因。
《纪要》之所以规则关于上市公司重整方案草案的谈判机制,是为了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触及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联接问题。法院检查上市公司重整方案草案时,除检查制造重整方案草案的程序是否契合法令规则外,要点检查重整方案草案是否使处于同一顺位的债务人取得公平对待的清偿、是否每一个对立重整方案草案的债务人在重整方案草案中至少能够取得其在清算程序中能够取得的清偿。对出资人组的权益调整方案进行检查时,要看触及权益调整的出资人是否表决经过了该重整方案草案,该权益调整是否公平公平。关于证券监管组织的检查,因我国现在没有专门针对重整程序中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定向增发等的条件做出特别规则,故证券监管组织仍然是依照现行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令法规的要求对重组方、对拟投入的财物、对股东权益调整方法、对程序方面是否存在违背法令规则的景象等进行检查。外表看来,法院和证监部分的检查各有偏重、互相合作,但实践上却存在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联接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重整方案草案自各表决组经过之日起10日内,或未经过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组回绝再次表决或许再次表决仍未经过重整方案草案的,债务人或许管理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同意重整方案草案。法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后,债务人应当依照重整方案规则的内容全面实行。假如在实行进程中,触及股权调整或严重财物买卖等事项不能得到同意时,就会使重整方案草案得不到实践实行。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则,债务人不实行或不能实行重整方案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停止重整方案的实行,这样就实践造成了行政权否定司法权的为难局势。关于证券监管组织而言,假如上市公司先行取得证券监管组织的行政许可,而法院并未经过相关的重整方案草案,则又会使该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实行的或许。因而,当上市公司采纳的重整办法触及股权让与、定向增发、财物买卖、减资等事项时,重整方案不光触及法院的正常同意或强制同意,还触及证券监管组织的行政批阅问题。两者怎么和谐?是法院同意重整方案草案在先仍是证券监管组织做出行政许可在先就成为实践中亟待处理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纪要》清晰,当重整方案草案触及证券监管组织行政许可事项时,发动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的谈判机制。
2.发动谈判机制实践中需求掌握的问题。
关于谈判机制的了解,实践中需求要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首要,谈判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当重整方案草案触及证券监管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动与证监会的谈判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资料函送证监会进行研讨。其次,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参阅证监会对谈判事项的定见,作出是否同意重整方案草案的裁决。证监会在接到谈判案子资料后,组织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谈判案子进行研讨。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依照与并购重组审阅委员会相同的审阅规范,对提起谈判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讨并出具专家咨询定见。专家咨询定见能够分为必定定见、否定定见、附条件必定定见。关于上述专家咨询定见,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同意重整方案草案的裁决前,应予充沛考虑。关于专家咨询定见清晰为否定定见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撤回提请同意的请求并对重整方案草案的相关事项依法调整后再行提请谈判。再次,专家咨询定见不能替代行政许可决议。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后,重整方案内容触及证券监管组织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则实行行政许可核准程序。并购重组请求事项取得证券监管组织行政许可后,应当在重整方案的实行期限内施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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