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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近日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3:46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在官网发布了《网络购买产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施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揭露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清晰,网络产品出售者应当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责任。退货时,应确保产品无缺,一起应将赠品一起退回。经营者选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出售产品,参照本方法实行。该方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处分方面,网络产品出售者违背本方法相关规则,私行扩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规模的,将予以正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退货规模: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产品不运用退货规则
依据此方法,网络产品出售者应当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责任。挑选无理由退货的顾客应当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产品出售者宣布退货告诉。七日期间自顾客签收产品的次日开端起算。网络产品出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产品之日起七日内向顾客返还已付出的产品价款。
一起,网络交易渠道供给者应当引导和催促渠道上的网络产品出售者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责任,进行监督查看。
哪些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记者从工商总局了解到,除新消法规则的四种类型的产品外,此次揭露的征求意见稿还清晰了三类产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其间,新《消法》规则的四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产品包含顾客定作的产品包含:鲜活易腐的产品,在线下载或许顾客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及交给的报纸和期刊。
此外,三种性质的产品经顾客在购买时承认,能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其间包含拆封后易导致产品性质改动、影响人身安全或许生命健康的产品;一经激活或许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产品;出售时已明示的接近保质期的产品、有瑕疵的产品。
退货要求:退货产品应无缺开封查验不影响“无缺”
《征求意见稿》要求,顾客退回的产品应当无缺。
何为无缺?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则,产品能够坚持原有质量、功用,产品自身、配件、商标标识等完全的,视为产品无缺。对超出查验和承认产质量量、功用需求而运用产品,导致产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产品不无缺。
关于顾客较重视的开封产品能否退货,《征求意见稿》拟规则,顾客依据查验需求而翻开产品包装,或许为承认产品的质量、功用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产品的无缺。这也就意味着,产品包裹开封查验后,不影响其“无缺“仍可退货。
其间还规则,顾客退货时应当将产品自身、配件及赠品一起退回。赠品包含赠送的什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方式。假如赠品不能一起退回,经营者能够要求顾客按市场价付出赠品价款。产品退回所发生的运费依法由顾客承当。
顾客选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方式付出货款的,网络产品出售者在顾客交还产品后应当以相应方式返还顾客等。
专家点评:主张电商渠道设置“退货产品专区”
关于此次《网络购买产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施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律师邱宝昌对新京报记者表明,方法中的规则大多契合新《消法》,对维护顾客权益有很大优点。
一起,关于其间说到的“一经激活或许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产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邱宝昌以为这项规则值得商讨。
他解释道,“一经激活或许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产品”主要是电子产品,激活试用后退货,商家会有必定丢失,此项能够削减商家和企业的丢失,有必定合理性。但依据现在新《消法》的规则,其间规则了4类不适用退货产品及“依据产品性质不宜退货”,而非“产品价值”,《消法》中没有此类关于价值贬损、价值巨细影响退货的规则。因而,工商部门经过部门规章提出的此项规则,或许存在打破上位法的问题。
邱宝昌主张,这项规则能够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改《消法》添加此类规则。
此外,他提出,无理由退货施行了两年多,退货了之后怎么办?假如退货后产品再次出售,会涉嫌诈骗顾客。他主张,每个电商渠道都应该设置“退货产品专区”,让顾客有知情权,应供给必定的优惠扣头,让顾客自主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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