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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如何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9:33

【问】: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可否核定征收?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7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规则,对管帐、审计、财物评价、税务、房地产评价、土地评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组织、底层法令服务组织、专利署理、商标署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的税收不得实施核定征收,悉数实施查账征收。
因而,律师事务所不能选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则,外国律师事务地点我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管帐账簿不健全,材料残损难以查账,或许其他原因不能精确核算并据实申报其应交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交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10]18号)规则,外国律师事务地点我国建立常驻代表组织,对账簿不健全,不能精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组织,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交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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