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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要求生父認領 恐失監護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6:39

小莉是未婚媽媽,孩子的父親自強是有家室的人,雖口口聲聲發誓要和妻子離婚迎娶小莉,但一向拖到小莉把孩子都生下來了,都還遲遲不見行動。小莉雖期望自強來認領小孩,卻又擔心因而喪失監護權;但若不讓自強認領,孩子的父親欄將會是空白,將來又該怎么告訴孩子身世呢?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對於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有以下規定:不論孩子的父親是否有家室,認領之後,小孩就同等於他的婚生子女,原則上必須冠上父親的姓氏,父親也須盡撫育之責任、負擔子女教養費用,互相之間也互有繼承權等等。
至於小莉擔心的監護權歸屬問題,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準用離婚時子女監護權的規定,也便是原則上由爸爸妈妈雙方協議,假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裁判,法官將依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子女自己的意願,爸爸妈妈的年齡、職業、品德、健康景象、經濟才能、及意願等,選擇一個契合子女最佳利益的監護人。小莉假如堅持爭取監護權,就必須提出由自己照顧小孩對小孩較有利的各種理由,讓法院在裁夺監護人時有所依據。
可是請求認領有必定的時間约束,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小莉必須在小孩出世後七年內,由小莉以小孩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出請求生父認領之訴。小莉的小孩也可於成年後兩年內,自行提出世父認領之請求。
若小莉已婚,景象就較為複雜,因為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便是會被推定為小莉先生的婚生子女;除非夫妻之一方在知悉子女出世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常見的事例是,夫妻不合或已分家多年,太太另結識男友,並生下孩子,而太太因為怯懦或猶豫而不敢幫小孩子報戶口,也變相形成若干小孩無戶籍的景象,比及小孩子要念書了,才不得不去面對處理此一問題,但卻早已超過一年,而無法提出否認之訴;此時為了拜託先生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好讓孩子由生父認領,常被先生無理刁難甚或勒索金錢。可是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发布之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已提醒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未賦予子女有提婚生否認之訴之權利提起時效只要一年的期間太短,而明揭該條須儘速立法批改,為因應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的出現,法務部現在正在研擬批改條文,草案中除必定子女亦得提起否認之訴外,並將期間延長至子女成年後兩年內亦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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