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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6:39

河南省工伤保险法令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2007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71号发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务拨款支撑规模或没有常常性财务拨款的作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安排、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和本法令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务常常拨款支撑的作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的作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由所在单位付出费用,详细办法按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工伤方针履行;与之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依照本法令规则履行。
本法令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各种用工方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作者。但用人单位聘任的离退休人员在外。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名单、缴费薪酬、工伤保险费交纳、工伤事端等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承受员工监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施全市统筹。
中心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出产流动性较大的特别作业,实施省直接统筹。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能够托付特别作业的省级主管部门担任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树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尽力开展作业恢复作业,协助因工致残者得到恢复和从事合适身体状况的劳作,树立工伤防备、工伤补偿和作业恢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作业系统。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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