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再婚又离婚对继子女是否还要抚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9:16

刘女士的老公早亡,自己带着4岁的女儿与吴先生再婚。婚后两年由于爱情不好想离婚,可是由于刘女士没有固定作业,两边在孩子的育婴问题上发作争议,刘女士以为自己无力担负孩子的教育和日子,要求吴先生付出部分育婴费,而吴先生则不赞同。日前,刘女士来到法...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再婚又离婚对继子女是否还要育婴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刘女士的老公早亡,自己带着4岁的女儿与吴先生再婚。婚后两年由于爱情不好想离婚,可是由于刘女士没有固定作业,两边在孩子的育婴问题上发作争议,刘女士以为自己无力担负孩子的教育和日子,要求吴先生付出部分育婴费,而吴先生则不赞同。日前,刘女士来到法院咨询,想问问自己再婚的老公吴先生是否有责任育婴自己的孩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不得优待或轻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
因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刘女士的孩子,因她与吴先生成婚而树立了继父与继女的联系。吴先生在与刘女士成婚时乐意承当孩子的育婴教育责任,并且实际上又一起育婴孩子两年多,已构成事实上的育婴联系,他们之间已产生了与生爸爸妈妈子女之间平等的权力责任联系。但吴先生与刘女士的孩子之间的继父与继女联系不是天然的血缘联系,而是根据法律规则的拟制的亲属联系,它能够因刘女士与吴先生的婚姻联系而树立,当然也能够因其离婚而免除。跟着继父与继女之间身份联系的免除,他们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也应消除。
因而,吴先生在离婚后,对刘女士的孩子没有育婴的责任。法院也现已主张刘女士与吴先生洽谈一起处理好此事。
以上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常识,谢谢您的阅览,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持续重视听讼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