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殷**诉湖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5:15

原告殷×,男,1958年4月8日出世,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湖南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宿舍×栋×房。被告湖南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汤××,董事长。托付代理人施云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黎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作争议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托付代理人施云丰、黎丹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1995年10月26日,因为单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薪酬长时刻无法确保,原告书面恳求停薪留职半年,时刻从1995年10月26日起至1996年4月25日止。期间,原告又与劳资部分签署了从1995年11月26日至1996年12月25日止的停薪留职协议。因而,停薪留职协议有用的期间应为1995年10月26日至1996年12月25日,停薪留职期间停发薪酬及各种补助,但工龄不受影响。1997年3月25日签署的停薪留职期间为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员工“停薪留职”的协议书》系假造,原告根本就没有印象也不可能签署。其理由是:1、其时车间大部分人已无事可做且已下岗,在那种状况下原告不可能再处理停薪留职手续。2、原告在停薪留职后不久即1996年元月27日因变卖家产买得的春风自卸车被盗而失去了营生的东西,原告后来也屡次口头提出上班,因无事可做而息工待岗在家,可以从头上岗已是一种奢求。3、上述停薪留职协议的落款时刻为1997年3月25日,经办人签名为宋咏梅,但其时人力资源部部长并不是她,她不具备签名的资历。4、上述停薪留职协议称一式五份,但协议所报送的其他部分却找不到。5、上述停薪留职协议漏洞百出,任意改动,极不规范,看到的仅为复印件而看不到原件。假造的停薪留职协议形成原告现在的薪酬与同工龄工人的薪酬少近百元和原告在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息工待岗期间没有日子费。原告因为在2001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一向收取下岗日子费,且无薪酬表,一向不知道自己的薪酬究竟为多少,所以直至2008年4月收取内退薪酬时才发现上述状况。关于住宅公积金,原告自收取下岗日子费时起至2008年4月处理内退,住宅公积金一向未代扣原告应缴的自缴部分,导致原告将要比同工龄工人少十多年的住宅公积金,原告为此一向在反映。以上种种状况,原告继2008年4月住宅公积金问题今后在不断的找相关领导,期望得到满意的处理,未果。原告为此于2009年2月16日向湖南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湖南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没有受理。恳求法院按照公平、公平的准则进行判定。诉讼恳求为:1、判定承认1997年3月25日签署的《关于员工“停薪留职”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2、判定原告在上述期间内的工龄接连、合法有用,并按1977年12月参与作业的工龄确认原告现在的薪酬规范;3、判定被告补发原告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每月200元下岗日子费;4、判定原告补缴自实施住宅公积金准则以来应缴而未代扣的住宅公积金自缴部分,并判定被告将其上缴至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5、判定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在2008年4月就现已知道两边发作劳作争议,应当在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恳求劳作裁定。原告直至2009年2月16日才恳求劳作裁定,超过了裁定恳求期限,其诉讼恳求应当依法驳回。而且,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理由是:1、1997年3月25日签署的《关于员工“停薪留职”的协议书》是真实有用的。该协议有原告自己的亲笔签名,且原告个人档案中的1997年和1998年年度查核登记表也记载了原告在1997年至1998年一向处于停薪留职状况。2、关于工龄问题。被告已对原告的工龄从1977年12月起接连核算,原告的工龄并不存在漏算。3、关于薪酬和下岗日子费问题。薪酬和下岗日子费规范均归于用人单位自主决议的领域,由用人单位依据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劳作者供给的劳作和作业年限等要素确认。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薪酬规范,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被告已从1977年12月开端接连核算原告的工龄并以此为规范核算其现在薪酬。被告自原告待岗以来均每月按100元的规范以代扣水、电费等方法向原告发放了日子费。4、住宅公积金的征收、发放等事宜由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任,即便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员工不能取得住宅公积金的利益,该胶葛也不归于人民法院劳作争议案子受理规模而由人民法院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